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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任永寿以戒贪吏奏元祐六年五月 北宋 · 赵君锡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八
臣伏见近降敕命任永寿特依大理寺断决臀杖二十,千里编管
臣等取会刑部大理寺元断公案详究乃是先勘到永寿任中立赃,系犯仓法流罪编管该赦外,其报上不实,未奏减一等,断杖一百。
都省开封府见任永寿冒请食料钱等未结案退送刑部,候案到,从一断罪
相次刑部大理寺后案再断,徒一年,并具例数件,皆是编配,上尚书省兼言永寿情重,合取旨。
遂奉特旨施行
看详永寿前后赃至七百疋,情可谓重。
特旨谓「宜法外施行」。
今乃舍其重罪,断其轻罪,与有司元请,殊不相应
是以中外汹汹,莫晓朝廷之意。
盖法者天下取平特旨人君利柄
法令罪人之情,或不相当,则法轻情重者,特旨重之,法重情轻者,特旨轻之。
此乃所以为利柄也。
永寿原其情甚重,而特旨乃轻之,此中外所以不服也。
伏乞圣旨不惮收还已行之命,改从合用之法,仍用刑部所上重例刺配,以警戒贪狡之人,亦使四方晓然朝廷无姑奸吏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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