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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狱伯夷 北宋 · 吕陶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八、《净德集》卷一七、《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二七、《宋元学案补遗》卷九九
至哉,古之圣人天下之民而制其治也,其仁且厚矣,其知本矣!
为之礼,所以致中纳善也;
为之刑,所以防过而惩恶也。
大分别而莫不中焉,百志定而莫不善焉,则礼之教行矣。
既中焉,无过可防也;
既善焉,无恶可惩也,则刑之权去矣。
然而其说曰:「刑期无刑」。
又曰:「以杀止杀」。
刑者果可与礼并驱争骛而适于治哉?
曰:不然
夫礼者止邪将然之前,而刑者禁暴已然之后
且将然之邪有礼以止之,则已然之暴,不待禁禦而自息矣。
是刑之权寓于礼,而归于治也
圣人者,乐民之蹈于礼,而忧民之蹈于刑,以为礼者,本也;
刑者,末也。
二者之施设,率有先后缓急,夫岂非仁厚以待吾民而知本者欤?
昔舜之命九官,在伯夷则曰:「汝作秩宗,典朕三礼
夙夜惟寅,直哉惟清」。
皋陶则曰:「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钦哉
惟刑之恤哉」!
皋陶亦曰:「与其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有司」。
命官任人而措之刑礼也,皆适其宜矣。
以舜之圣,皋陶之贤,而犹兢惧刑罚勤劳告戒以为可失不经不可不辜,则后之求平允刑罚者,舍皋陶其谁准绳乎?
迨夫周道中衰,生民多僻穆王风俗陵替,而怀古治之不可及也,于是裁量揆叙,以应世变,训畅《夏典》,参用轻法至于戒饬臣庶,则曰:「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
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
伯夷典礼皋陶主刑之事可见也。
欲刑之平乎,莫若皋陶之职之善也,然而曰「司政典狱,监于伯夷」者,穆王之待天下所谓仁厚知本者也,其有意之无刑也。
彼四十馀年,囹圄空虚,措而不用者,岂特肌肤之效欤?
礼乐之隆,教化之实也。
吾将远取夏法,以济周治,亦庶乎哀矜元元而进之以礼义也。
伯夷者,以礼齐民者也。
礼达而分定则是非不狱讼而自辨,廉让不以刑罚自劝
与其「免而无耻」,孰若有耻且格」之美欤?
伯夷将谁监乎?
嗟夫
后之人知刑之可以助治,而不知无刑所以治,毅然三尺之律,以较轻重,而欲求于斯民者,将告以是说,宜少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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