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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役复行宜先颁私使役条制(一 元祐元年十一月 北宋 · 吕陶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九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二、《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历代名臣奏议》二一二、《宋代蜀文辑存》卷一六
窃以人之情伪无穷,而国家法令有限
有限法令,应无穷之情伪,则固不能周尽,及其弊从而生,则必曲折委细事为之制而济之,庶几详密备具,行之可久,理势如此也。
昔嘉祐之差役务从宽厚,而条禁太略,贪吏猾胥农夫在官锐意侵渔,害端百出,人甚苦之。
熙宁免役,止令出钱,官为雇募,凡所谓侵渔农夫一切有禁,毫釐不敢违纵;
然而有司敛入过重,民间钱货遂至乏绝
陛下深恤元元,复行差法,以救其弊,因时施设一出仁厚天下幸矣。
臣愚以为法不相须,则惠有未至,既有嘉祐之制差之,而不以熙宁之令禁之,则虽无近年乏钱之劳,复有昔日应役之害。
推行差法将及一年,其约束条贯犹未颁下。
四方郡县愚夫俗吏意谓朝廷务行宽大之政,既许差役,则其他细故不及检察坐视役者已萌贪心委使将迎,动涉侵扰
若不早立宪度力行禁约,则农民渐见受弊。
伏请申命有司严责期限不候诸路役帐足齐,疾速裁定使役条制先次颁行,以成差役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