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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二 熙宁二年十二月 北宋 · 李常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七四
谨按前汉书·食货志》言:王莽「每有所兴造,必依古传经文
国师刘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欲得,即《易》所谓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者也。
下诏曰:『夫《周礼》有贷赊,《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
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众庶、抑并兼也』。
于长安及五都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称师。
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馀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
皆置交易五人钱府丞一人
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
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
城郭中宅植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
浮游无事出夫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县官衣食之。
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山林水泽畜牧者,嫔妇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所为其所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
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
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䌷绵之物,周于民用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
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
其贾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
民欲祭祀丧纪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毋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
民或乏绝欲贷治产业者,均受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
吏用苛暴立威旁缘犯禁侵刻小民,富者不得自保,贫者无以自存,起为盗贼
未诛,而天下户口减半矣」。
伏观班固王莽事,其详如此
其所施置,盖皆略本先王,而其初为说非不美也。
及乎缪戾至使百姓无聊摇手触禁,富者不得自保,贫者无以自存而起为盗贼,卒以败亡者,何也?
志于利故也。
夫茍志于利,虽纯法三王,其法则犹不可行,况徒用其言以欺世耶?
孔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
明验也。
青苗法王莽无以异,寖违爱民初意一切以利为言不顾,此臣所以不复可行而愿罢也。
臣愚实惧陛下未尽省览班固所载之始末,谨缮写其略,不惮上烦天听
伏望圣慈万几之暇,特赐反覆观览深鉴之。
青苗法伏乞早降诏旨寝罢天下幸甚
《易》曰:「不远复,无祗悔,元吉」。
此之谓也。
按:《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〇。又见《宋会要辑稿补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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