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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言助役之法奏熙宁四年七月1071年7月 北宋 · 杨绘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六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第七册第六一五九页)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一、闻府界提点司以畿县百姓入京诉等第役事东明县民最多,因欲举劾知县贾藩。
今若东明百姓来诉,则罪知县,臣恐畿县令惩创其事,先威以严刑,郡以利害,俾民不敢缓诉,壅塞民言,得为便乎?
陛下已诏东明等县不得升等,及取情愿若非百姓来诉,何亮有此诏乎?
而反捃摭知县,何也?
二、助役之法,朝廷之意甚善。
其法亦甚均,但亦有难行之说。
臣愿献其否以成其可,去其害以成其利。
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
百顷之与三顷已三十倍矣,而役则同为。
今若均出钱顾役则百顷者出钱必三十倍于三顷者矣。
况永无决射之讼乎?
此其利也。
难行之说亦有五:民难得钱,一也。
近边州军奸细难防,二也。
逐处田税多少不同,三也。
耆长雇人盗贼难止,四也。
专与雇人失陷官物,五也。
先乞议防此五害,然后著为定制,仍乞诫励司农寺,无欲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无得多取于民以自为功。
挚言陛下忧悯元元,谓天下役法久失其平,故慨然有意大均之也。
有司建议立法,颇未有上副旨意而下人情者。
其法曰率钱助役,官自雇人,臣谓其事不可胜言,而略陈十害天下户籍均为五等,凡户人虚实,投之重轻,类皆不同
今歛钱用等以为率则非一法之所能齐。
若随其田业瘦瘠其所宜,一州一县一卿一家各自立法,则纷错散殊何所总统
其害一也。
新法等籍不得其实,故令品量物力立等以定钱数,然旧籍既可不信,则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
其害二也。
上户常少,中下之户常多,上户之役数而重,故或以今之助钱为幸,下户之后简而轻,故皆以今之助钱为不幸优富苦贫非法之意,其害三也。
新法所以品量立等不取旧薄者,意欲多得雇钱,患上户之寡,故临时登降升补高等,以充足配钱之数,疲匮之人,何以堪命?
近日府界其事已验,其害四也。
岁有丰凶,而役人定数,助不可阙,则助钱非若赋税倚阁减放之期,其害五也。
农人唯有丝绢之类,而助法皆用见钱,故须随时货易,逼于期会,价必大贱,借使许令以物代钱,亦复有退简壅滞,及寅缘乞索之患,其害六也。
两税科买贷责色目已多,使常无凶灾,犹病不能毕公私之费,及起庸钱,竭其所有,恐人无有悦而愿为农者,其害七也。
徼幸之人又能寅缘法意,如近日两折科一倍钱数,欲自以为功,而使国家受聚歛之怨,其害八也。
乡县定差,循环相代,上等大役至速者犹须十馀年,而一及至于下役,则一二之年乃复一差,今使概出缗钱,官自召雇雇直轻则法或不行,重之则民不堪命,其害九也。
夫役人必用乡户,盖有常产则自重性愚实则罕欺,今既雇募,恐止得轻猾游浪奸伪之人,其害十也。
天下差役莫重于衙前,今司农新法乡户衙前更不差,其长名人并听依旧天下官自卖酒税坊场并州坊郭人户助役钱数,以酬其重难
臣谓此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自来承应官中配卖科率,亦难使之均出助钱外,场务衙前对折役过分数,多估价不尽,亏官实数
今既官自拘收,以私价召卖则所入固多。
陛下以此一法有司讲求其详,则其他役法更革无难矣。
助役之法,望一切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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