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定义庄规矩(二 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 北宋 · 范纯仁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五三、义庄规矩
一、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并申官理断偿纳,不得以月给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立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支糙米二十石;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给一半。已上并令诸位保明后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实状申文正位。
一、义庄勾当人催租米不足,随所欠分数尅除请受(谓如欠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请受之类。),至纳米足日全给(已尅数更不支。)。有情弊者申官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