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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检失陷官物赏格事奏绍圣三年二月十日 宋 · 李南公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二七、《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三○(第六册第五七八七页)
天下财赋若非专责人吏钩考无由杜绝欺弊
元丰中赏格驱磨点到失陷官物,每搉及一分者,便给三釐充赏,别有止法人人所劝激。
元祐改法,每纳一分,以二釐充赏,至五百贯止,则人吏不复用心,必有失陷之弊。
今欲并复元祐条,知大段数多,取朝廷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