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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勿改更寺监统属省部之制奏元祐元年九月 北宋 · 王存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一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八
臣等窃惟朝廷以马事专隶太仆不令驾部关预,此于牧政未见利害然而事系省曹纪纲,恐自此寖成隳紊
臣等思虑所及不敢嘿嘿
先帝历代官制殽乱命官置局讲求三代之制,参以《唐典》,正省台寺监之职,使官有分守,事有统制上下相维,著成大典,以贻后嗣,为万世之守也。
推行之初,特敕寺监尚书六曹随事统属,又申谕中外曰:「人各有分然后安,官各有守然后治,是以大正百职,复建六联
被选之人不循分守,敢有僭紊执政官御史台奏,尚书而下长官纠劾」。
中外臣子具闻德音
奉行已逾四年,未见有害
一旦乃因有司僭紊申请从而改更,臣窃以为过矣。
大率官司乐于自专,不欲有所统属今日太仆既许不隶驾部异时太常又将乞不隶礼部其他寺监各务专达无复分守,则上下纷乱官制之坏,自此始矣。
臣诚不忍先帝竭精至虑,再岁而成之,一旦有司僭紊申请而坏之。
《书》曰:「有典有则贻厥子孙」。
六官制备成周,乃先王典则万世可守者也。
六官之坏,乃杂建诸司,苟务趋办,唐末五季之事也。
方太皇太后拥佑圣躬,制政房闼在位百执事尤宜谨守法度不可有司一时之请,而隳先帝已成之制。
自顷官局有为于时法令不便于众,一切更张,其谁不服
至于省、台寺、监所分职事,皆本先王制治之法,其间或有迂滞不通,量加裁正,使便于行事无所不可
因而致有隳紊不惟事体可惜且恐继志述事之义也。
伏乞少加圣虑以先帝制诏示执政大臣自非有害于民,毋辄轻改,有司僭紊申请,宜依令施行
庶几治世之典,不至寖有隳坏
贴黄先帝权置经制马司当时指挥不隶驾部,盖为别一司创行经画,非同寺监,自有分职
检会元丰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敕:「诸官司库仓事不可专行,及无法式须申请者,并申所属寺监
寺监不可专行,并须随事申尚书本部本部不可专行,即勘当上省」。
上下分守内外事务,行有次第则不相淩越。
今来许寺监直达,已得朝旨,方下省部施行不惟其间有利不相照应,兼本末倒置,于理未顺。
朝廷若为修复马政,恐经由驾部,或致迂滞,则当督责本部,务相协济
或寺监事急速,即许其直达,自馀并合关由省部
如此,则于法制无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