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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市易务赊请法奏元丰三年九月 宋 · 王居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一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九(第六册第五四六二页)、《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一八
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当二也,贸迁物货三也。
三法之中,惟赊保之法行积年逋负益众。
去岁有旨先罢结保见钱,惟赊请物货旧法未革,然尚恐久远未便
何则
旧欠之户,多以出限,规避不输,既费催督,又继以再赊货物之人,势亦如此
宿贷新贳,岁增月累,其间消折不能备偿者十有四五,则与赊取现钱同归于弊。
是宜解而更张者也。
欲乞自今市易务许人赊请物货,岁不过二百万贯,别置簿支收。
惟听旧户请赊,以接济在京行铺之家。
期以五年,所收息已逾元数,然后或止或行,更不取朝廷裁度
其非旧请人户,则惟用抵当贸迁二法可以滞货、通馀财。
如此,则法全利远,而用不穷矣。
其诸市易钱谷四分为率量留一分接济户外,亦不行赊借之法。
如蒙朝廷施行,乞于每岁所收息内量万数,其监官酬奖亦与降等推恩
虽取息稍薄,而所收皆实利,庶使此法行之无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