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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行实 北宋 · 郑獬
 出处:全宋文卷一四八○、《郧溪集》卷一九
公字武仲,其祖妣傅氏,妣王氏、杨氏天水县太君
刘氏,河间县太君
河间之出也。
郑氏富于财,公专于为学不计生事,家之所畜,或为亲旧携负而去,绝口不问由是赀益衰。
初为明经,人或易之,公怫然曰:「进士顾难哉」?
即举进士,遂登天圣八年第。
安州应城簿、越州司法参军,改大理寺丞殿中丞,知婺之兰溪馀姚、益之新都
不能行,求监楚之北神税。
湖南安抚王丝荐,签书桂阳监判官公事
刘丞相沆潭州,以公摄长沙
长沙民最喜讼,号难治,公处之若无事者。
转运使闻其能,过之曰:「愿观公决事」。
公据按辨问,讼者皆厌伏顷之而毕,转运大惊
郴州宜章民执伪券夺人田,更数狱,莫能辨
俾公按之,视券即曰:「此伪也。
县邑故为义章,以太宗旧讳,更为宜章
今券用宜章印,而置田之岁乃义章时也」。
于是伪者叩头伏
公曰:「吾不忍自我致汝于死」。
为推其已没者为首,而得减死焉。
三迁都官员外郎皇祐初审刑详议官
蛮人邕州龙图阁直学士孙公沔讨之,请公行
岭下后行者多以事避去,惟公至邕州
夜惊,几乱,孙公执公手曰:「平时特以公为才,乃真义士也」!
以劳迁职方员外郎,入权大理寺少卿
殿直曹旦坐狱抵死,公曰:「旦父瑛以战死,宜少贷之」。
仁宗为之减死
于时四方狱疑而不能决者,率文致,私以可哀怜状以丐末减
以为此特州郡不明于法,狱亡疑也,请覆其本情,凡一切出于文致者皆勿用如此则法不失有罪矣。
诏以公议著于令。
潮州为后妻所杀,其子复杀之,郡以疑狱闻,有司莫能决。
或曰:「继母如母,是杀母也,请如律」。
公曰:「如之者有间矣,昔文姜与杀鲁桓,《春秋》去其氏,绝不为亲也。
与弑焉犹绝之,况身履之耶?
当其推刃之时,母名绝矣,是有罪者也。
律,捕罪人不拒而杀之,法当流。
请从流法」。
大服,皆以为不及也。
某氏死而世绝,有母已适他族,官将籍其产。
以谓不为伋也,妻则不白也,母是得罪于父者也,此非有罪者,不可以绝,请以产归母氏
或者不然异日得故案,其所断正公同或者惭服
引比伦类如此者绝多,有司皆记其事,相传以为法。
祠部郎中嘉祐元年五月壬午卒于官,寿五十有六。
观书无不记览,为诗清丽峭绝,有唐人风格。
善于笺尺,诸公多请为之具草
细字谨密自可以喜也。
精于刑名,其为论尝据经引义不为世俗吏苛挠,专以文法,故其全活数百人
龃龉不得志所居职多不过期月罢去
往来留滞江湖间者甚久,故其所不得见于行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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