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尺书 宋 · 房庶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五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一、《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二三(第一册第三○二页)、《文献通考》卷一三一、《宋史》卷七一《律历志》四、《宋史新编》卷一九、《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八、《宋代蜀文辑存》卷二六
尝得古本《汉志》云:「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今文脱「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来,累黍为尺以制律,是律生于尺,尺非起于黄钟也。且《汉志》「一为一分」者,盖九十分之一,后儒误以一黍为一分,其法非是。当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管中,黍尽,得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九寸加一以为尺,则律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