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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尺书皇祐三年十二月 宋 · 房庶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五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一、《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二三(第一册第三○二页)、《文献通考》卷一三一、《宋史》卷七一《律历志》四、《宋史新编》卷一九、《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八、《宋代蜀文辑存》卷二六
尝得古本汉志》云:「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
今文脱「之起积一千二百八字故自前世以来累黍为尺以制律,是律生于尺,尺非起于黄钟也。
且《汉志》「一为一分」者,盖九十分之一,后儒误以一黍一分,其法非是
当以中者一千二百实管中,尽,得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九寸加一以为尺,则律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