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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题名石柱熙宁八年正月 北宋 · 苏颂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三九、《苏魏公文集》卷六四
府寺题名所以记初拜职官秩名氏暨临涖之岁月,盖有司荣事任而警位著也。
审刑院旧以板记揭于楹间年世寖远铅墨侵剥,殆不可读。
熙宁八年正月院长主客郎中崔君易以石柱,冀堪永久
其题自枢密直学士李公昌龄而下至君,凡一百一十九命,总九十七人
先后相续,书用旧法
谓某尝更承摄,且继先人绪业,宜详知本末,见属叙事,以记更置所自云。
国初五代因循之弊,台阁故事草创未具。
天下奏狱,但隶大理刑部,二司议上,政府进熟,报下即决。
太宗皇帝仁明抚运,烛见至理以谓文吏巧诋不尽哀矜执政大臣非所以责于平亭也。
于是特诏淳化二年八月置院禁中,命近臣一员知院事,以朝臣六员详议官,专治断谳,不兼别务。
廪赐优异燕见款数,固不与诸司等比
州郡重辟之疑可矜,若一命犯罪以上之罚,与夫律令格敕之弊当更者,皆先由大理论定,然后院参议
议合,然后覈奏画旨,送中书案实奉行
慎重如此非特无枉而已
每岁天下之奏常以千数,多或倍之,其间情涉巨蠹如律者,百才一二,馀从末减不下千人
淳化迨今八十年间,其获全贷、蒙自新之人且十数万矣。
而吏之承流任事深知上指,其听辞弊讼求所以之者可胜记乎?
议者咸曰用法平恕,自书契以来未尝有也。
窃寻经传所载,圣王贤主所以用刑诛,有曰辟勿辟之戒、三覆五覆之虑,谓之尽矣。
然皆事出一时,非有成宪贻于后代,若我朝累圣继承,惟刑之恤,遵用宽典百年不易者。
而复吏竞其职,上下循持杖笞轻科无得擅用
禁令纤悉堤防完密
虽施之万世,知其不可易也。
有司通明创造之意,参求事理之实,将以毗助至治,岂易其人哉。
前此常用禁省名臣,委以事柄外廷郎列,稀得预选
崔君历试断议,以文无害特膺器使居位四岁号称办职,故久留不代
方且虔恭朝夕,以宿其业,题刻之建,意在善守前宪,使来者览观,因以知本详刑之明,理官称选之艰。
又将尽心于侀成,其于治道,岂小补也哉
院旧在中书西南隅嘉祐四年,诏徙于右掖西墉外。
石柱置于听事东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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