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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题名石柱记熙宁八年正月 北宋 · 苏颂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三九、《苏魏公文集》卷六四
府寺题名所以记初拜职者官秩、名氏暨临涖之岁月,盖有司荣事任而警位著也。
审刑院旧以板记揭于楹间,年世寖远,铅墨侵剥,殆不可读。
熙宁八年正月院长主客郎中崔君易以石柱,冀堪永久。
其题自枢密直学士李公昌龄而下至君,凡一百一十九命,总九十七人。
先后相续,书用旧法。
谓某尝更承摄,且继先人之绪业,宜详知本末,见属叙事,以记更置之所自云。
国初革五代因循之弊,台阁故事,草创未具。
天下奏狱,但隶大理刑部,二司议上,政府进熟,报下即决。
太宗皇帝仁明抚运,烛见至理,以谓文吏巧诋,不尽哀矜,执政大臣非所以责于平亭也。
于是特诏以淳化二年八月置院禁中,命近臣一员知院事,以朝臣六员为详议官,专治断谳,不兼别务。
其廪赐优异,燕见款数,固不与诸司等比。
凡州郡重辟之疑可矜,若一命私犯罪笞以上之罚,与夫律令格敕之弊当更者,皆先由大理论定,然后院参议
议合,然后覈奏画旨,送中书案实奉行。
其慎重如此,非特狱无枉滥而已。
每岁天下之奏常以千数,多或倍之,其间情涉巨蠹论如律者,百才一二,馀从末减不下千人。
淳化迨今八十年间,其获全贷、蒙自新之人且十数万矣。
而吏之承流任事,深知上指,其听辞弊讼求所以生之者又可胜记乎?
议者咸曰用法平恕,自书契以来未尝有也。
窃寻经传所载,圣王贤主所以慎用刑诛,有曰辟勿辟之戒、三覆五覆之虑,谓之尽矣。
然皆事出一时,非有成宪贻于后代,若我朝累圣继承,惟刑之恤,遵用宽典,百年不易者。
而复吏竞其职,上下循持,杖笞轻科,无得擅用;
禁令纤悉,堤防完密。
虽施之万世,知其不可易也。
而有司欲通明创造之意,参求事理之实,将以毗助至治,岂易其人哉。
前此常用禁省名臣,委以事柄,外廷郎列,稀得预选。
崔君历试断议,以文无害,特膺器使,居位四岁,号称办职,故久留不代。
方且虔恭朝夕,以宿其业,题刻之建,意在善守前宪,使来者览观,因以知本朝详刑之明,理官称选之艰。
又将尽心于侀成,其于治道,岂小补也哉!
院旧在中书西南隅,嘉祐四年,诏徙于右掖之西墉外。
石柱置于听事之东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