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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盗1059年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六一、《元丰类稿》卷一三、《曾文定公集》卷七、《文编》卷五三 创作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三十人,凡十五发。
繇孙仙而下,盗吴庆船者,杀人皆应斩,盗朱缟船者,赃重皆应绞,凡应死者十有八人
繇汤而下,或赃轻,或窃盗,或常自言,凡应徒者,十有二人
有司之法也。
今图之所见者,其名氏、税等、械器与其发之日月,所盗之家、所取之财,至于各别其凡若干发,皆旁行以见之。
各别其凡若干发者,又别之以朱,欲览者之易晓也。
吴庆之船,赃分为三,与吴庆吴道之属有亲疏居有异同
至于孙仙、汤庆之族属以及十二人所以得不死者,皆别见于图之上下,而狱之轻重详矣。
创作兵仗合众转劫百里之间,至于贼杀良民,此情状之尤可嫉者也。
方五六月之时,水之害甚矣,田畴既以荡溺矣,屋庐既以漂流矣。
城郭之内,籴官粟以赈民,而犹有不得食者。
穷乡僻壤大川长谷之间,自中家以上日昃持钱,无告籴之所,况于蹑短素困之人乎?
方且结草苇以自托于坏堤毁垾之上,有饥饿之迫,之情。
其屡发而为盗,亦情状之有可哀者也。
《康诰》曰:杀越人于货,悯不畏死,凡民罔不憝。
孟子以谓不待教而诛者也。
是则杀人之盗,不待教而诛,此百王之所同,而未有其所始者也。
然而孔子曰:「天下有道,盗其先变乎」?
此谓养之既足,导之既明,则为盗者知耻自新
则非杀人之盗,有待教而诛者,此亦百王之所同,而未有其所始者也。
不待教而诛者,天下所不得容也;
待教而诛者,俟之之道既尽矣,然后可以责之备也。
为养既有不足,导之既有不明,俟之之道既有不尽矣。
凶年人食不足,而有起为盗贼者,天子尝密下宽大之令,许降其罪,而此非有司之法也。
杀人与赃重者亦不降,有司之法存焉,亦《康诰》之意也。
余当阅是狱,故具列本末情状览观焉,以明余之于是尽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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