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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朝政要策下 其一 1049年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五八 创作地点: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天时以授民事,则历象不可不谨也。
唐虞以来尚矣。
唐高祖戊寅之历,高宗麟德之历,中宗景龙之历,明皇大衍之历,肃宗至德之历,代宗五纪之历,德宗有正元之历,宪宗观象之历,穆宗宣明之历,昭悯有崇元之历。
自时以后至于梁唐,日官之任缺焉。
晋高祖始用赵仁锜,有调元之历。
周世宗王朴,有钦天之历。
当朴之成历也,王处讷谓之曰:「此历可且行,久则差矣」。
既而果然
宋兴,命处讷正之于是应天之历,久之又差。
苗守信承诏论定于是乾元之历。
至道淳化之间王睿郑昭晏之徒屡校其疏密,而日官韩显符始定浑仪之器,杨文溢增用甲子之数,皆施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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