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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后1065年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五五、《元丰类稿》卷九、《曾文定公集》卷四、《南丰曾先生文粹》卷一、《文章辨体汇选》卷四二五、《宋史纪事本末》卷三六《濮议》、《文编》卷三五、《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卷五○、同治《南丰县志》卷三四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礼》,大宗无子,则族人支子之后
之后者,为所后服斩三年而降父母期。
《礼》之所以如此者,何也?
以谓人之所知者近,则知亲爱父母而已
所知者远,则知有严父之义。
知有严父之义,则知尊祖
尊祖,则知大宗者上以继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绝,故有支子之后者。
之后者,以受重斯人,故不得不尊服服之。
尊服之而不为之降己亲之服,则犹恐未足以明所后者之重也。
尊服服之,又为之降己亲之服,然后以谓可以所后者之重,而继祖之道尽,此圣人制礼之意也。
所谓收族者,《记》称与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别以礼义之类。
是特诸侯别子大宗,而严之如此
况如《礼》所称天子及其始祖所自出者,此天子大宗,是为天地宗庙百神祭祀之主,族人万世之所依归,而可以不明至尊至重哉!
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继立而崇其本亲加以号位立庙奉祀者,皆见非于古今
诚由所知者近,不能割弃私爱,节之以礼,故失所以奉承正统尊无二上之意也。
若于所后者以尊服服之,又为之降己亲之服,而退于己亲,号位不敢非礼有加也,庙祀不敢非礼有奉也,则为至恩大义,固已备矣
而或谓又当易其父母之名,从所后者为属,是未知考于《礼》也。
《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为所后者而非为己也。
为其父母期,为其昆弟大功,为其姊妹适人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为己而非为所后者也。
使于其父母,服则为己,名则为所后者则是名与实相违,服与恩相戾矣。
圣人制礼不如是之舛也。
且自为人后者,不必皆亲昆弟之子族人同宗者皆可为之,则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为之者矣,有以缌麻袒免无服昆弟之子而为之者矣。
若当从所后者为属,则亦当从所后者为服。
所后者为服,则于其父母,有宜为大功、为小功、为缌麻、为袒免、为无服者矣。
圣人制礼,皆为其父母期,使足以所后者重而已,非遂以谓当变其亲也。
亲非变则名固不得而易矣。
戴德王肃《丧记》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一等,服齐衰期,其服之节、居倚庐言语饮食,与父在为母同,其异者不祥、不禫。
除服心丧三年
至于今,著于服令,未之有改也。
岂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绝乎!
崔凯丧服驳》曰:「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
足以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
未尝以谓可以绝其亲,而辄谓可以绝其名,是亦惑矣。
支子所以大宗者,为推其严父之心以尊祖也。
顾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岂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天下之意哉!
又《礼》「适子不可为后」者,以其传重也,「支子可以为人后」者,以非传重也。
使传重者后己宗,非传重者后大宗,其意可谓即乎人心而使之两义安也
若使为人后以降父母之服一等,而遂变革其名,不以为父母,则非使之两义俱安,而不即人心莫大如是也。
夫人道之于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绝,尊尊也。
人子之于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绝,亲亲也。
尊尊、亲亲,其义一也,未有可废其一者
为人后者,为之降其父母之服,《礼》则有之矣;
为之绝其父母之名,则《礼》未之有也。
以谓欲绝名者,盖恶其为二,而欲使之为一,所以使为人后者之道尽也。
夫迹其实,则有谓所后有谓所生
制其服,则有为己而非为后者有为所后非为己者。
皆知不可以恶其为二,而强使之为一也。
至于名者,盖生于实也,乃不知不可以恶其为二而欲强使之为一,是亦过矣。
藉使其名可以强使之为一,而迹其实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终不可以易,则恶在乎欲绝其名也。
故古之圣人不可以恶其为二而强使之为一,而能使其属之疏者相与为重,亲之厚者相与为轻,则以礼义而已矣。
何则
使为人后者,于其所后,非己亲也,而为之服斩三年,为其祭主是以义引之也。
其所生,实己亲也,而降齐衰期,不得与其祭,是以礼厌之也。
以义引之,则属之疏者相与为重;
以礼厌之,则亲之厚者相与为轻,而为人后之道尽矣。
然则为人后之道尽者,在以礼义明其内,而不在于恶其为二而强易其名于外也。
故《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章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
见于经「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父母」之明文也。
汉蔡义以谓宣帝谥宜曰悼魏相以谓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
后世议者皆以其称皇立庙为非至于称亲、称考,则未尝有以为非者也。
其后魏明帝尤恶为人后者厚其本亲,故非汉宣加悼考以皇号,又谓后嗣有由诸侯入继正统者,皆不得谓考为皇,称妣为后
盖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号,而未尝废其考妣之称。
见于前世议论为人后者于其本亲考妣明文也。
晋王坦之丧服议》曰:「罔极之重,之所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
出后之身所以有服本亲也。
又曰:「情不可夺,名不可废,崇本叙恩,所以为降」。
则知为人后未有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今常理,故坦之以为制服之證。
此又见于前世议论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父母」之明文也。
是则为人后者之亲,见于经,见于前世议论,谓之父母,谓之考妣者,其大义如此明文如此
见于书及史官之记,亦谓之父母,谓之考妣,谓之私考妣,谓之本亲
谓之亲者,则不可一二数,而以为世父叔父者,则不特《礼》未之有,载籍已来固未之有也。
今欲使从所后者为属,而变革父母之名,此非常异义也。
不从经文前世千载议论,亦非常异义也。
无所考据以持其说,将何以天下乎?
中国所以贵者,以有父子之道,又有六经前世千载议论以治之故也。
今忽欲弃之而伸其无所考据之说,岂非误哉!
或谓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父母,则为两统二父,其可乎?
夫两统二父者,谓加考以皇号立庙奉祀,是不一正统怀贰所后所以著其非,而非谓不变革其父母之名也。
然则加考以皇号与《礼》及世之称皇考者有异乎?
曰:皇考一名而为说有三。
《礼》曰: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
是则皇考曾祖庙号也。
魏相汉宣帝宜称尊号曰皇考,既非《礼》之曾祖之称,又有尊号之文,故魏明帝非其加悼考以皇号
至于光武亦于南顿君称皇考庙,于此是以皇号为事考之尊称也。
屈原称:「朕皇考伯庸」。
司马机《为燕王告祢庙文》,称:「敢昭告于皇清惠亭侯」。
是又达于群下,以皇考为父殁之通称也。
以为曾祖庙号者,于古用之;
以为事考之尊称者,于汉用之;
以为父殁之通称者,至今用之。
然则称之亦有可有不可者乎?
曰:以加皇号为事考之尊称者,施于为人后,是干正统,此求之于《礼》而不可者也;
达于群下皇考为父殁之通称者,施于为人后,非干正统,此求之于《礼》而可者也。
然则以为父殁之通称者,其不可如何
曰:若汉哀帝之亲,称尊号曰恭皇安帝之亲,称尊号曰孝德皇,是又求之于《礼》而不可者也。
且《礼》,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其尸服以士服
子无爵父之,尊父母也。
前世失礼之君位号者,岂独为人后奉祀统、尊无二上之意哉!
是以子爵父,以卑命尊,亦非所以尊厚其亲也。
前世崇饰非正之号者,其失如此而后世又谓宜如期亲故事增官广国者,亦可谓皆不合于《礼》矣
夫考者,父殁之称,然施于礼者,有朝典册之文,有宗之辞而已
若不位号,则无典册之文;
不立奉祀,则无祝祭之辞,则虽正其名,岂有施于事者?
顾言不可不而已
前世未尝以为可疑者,以《礼》甚明也。
今世议者纷纷至于旷日累时不知所决者,盖由不考于《礼》,而率其私见也。
故采于经,列其旨意,庶得以商榷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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