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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保甲巡警盗贼劄子不曾上)1080年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四二、《元丰类稿》卷三二、《曾文定公集》卷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八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伏以《周礼》以五家为比,使之相保,推之至于五州为乡,因其民以用之于田役追胥之事。
管仲于齐,亦以五家为轨,推之至于五乡为军,以有三军之制。
生民之业,资于衣食则为农,资于备禦则为兵,其所恃之理然也。
后世言兵者,以谓九夫为井,此八阵之法所由出也;
五家为轨,此师旅之法所由出也。
以臣考之,所以然者,非三军之政取法乡田,盖古者生民之业,兵农非异务也。
自经界既废,而兵农始殊。
秦汉之际,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
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三老教化啬夫职听狱讼,收赋税游徼循禁盗贼,亦比闾族党卒伍追胥遗事也。
保甲之制,自五家为保,推之至于大小保长,有都副保正,职承文书,督盗贼,与比闾有长,乡亭啬夫游徼,非异意也。
臣昨守亳州,亳为多盗重法之地,臣推行保甲之法,以禁盗贼,幸不至谬戾
诚不自揆,欲于保甲巡检县之法,所以防虑盗贼者,有所推广,以称朝廷立法之意。
具下项:
一、诸处自来盗贼,并是外来浮浪行止不明之人,或是本处素来无赖之人。
保甲之法,使五家为保,盖欲察举非违之事。
一保五家,若有一家藏匿外来浮浪行止不明之人,或一有素无赖之人,即四家无由不知,而法禁之中,不责颜情盖芘,则人于乡里谁肯告言
若为禁防,使不告官者,因事发露,则之刑,人情自爱谁肯苟容
此乃本立保伍、察非违之意也。
察举者,藏匿恶人之家,所以为人除患,固非告讦之路,伤邻里之义也。
藏匿之家,自不能掩,则恶人何所容入,盗贼不禁而自熄,理之所可必也。
欲乞指挥外来浮浪行止不明之人,保内不得舍止
本处素来无赖之人,保内须以姓名申官,官为籍记
系籍之人,凡有出入,并须告知本保。
若保内舍外来浮浪行止不明之人,犯人严断,同保不纠,科不言上之罪;
保内有本处素来无赖之人,同保不以姓名申官,及系籍之人,出入不告本保,本保不纠,亦并科不言上之罪,犯人严断
所贵有所关防可以暗消盗贼
自来州县,亦往往禁绝舍止浮浪籍记恶人之处,可以断得盗贼,别
保甲条,诸保内有外来人,如行止显有不明,即收领送官
则是法意盖已及此今来所乞,只是申明,更欲详备伏乞裁酌施行
一、伏熙宁六年保甲条法,保内如遇有贼盗画时告报大保长已下,同保人户即时前去救应追捕,如入别保,即递相击鼓应接袭逐。
元丰二年详定上条节文,诸保内贼盗画时集本追捕,如入别保,递相告报袭逐,旧有铺屋及鼓处,依旧仍轮保丁守宿未有处,愿置者听。
臣窃以谓元条及详定互有详略,若合而用之,则弥纶之意无所不备
今欲乞指挥:诸保内贼盗画时集本追捕,如入别保,即递相击鼓报应袭逐,并置铺屋及鼓,仍轮保丁巡宿。
如此,则保伍之内,既不得容止恶人,巡宿之法又备,如有贼发,则合力追捕措置无所不尽
于本置保甲之意,委曲备具,亦古者井田守望相助后世乡亭徼循盗贼遗法也。
一、伏熙宁节文诸巡检常于地分巡警廨宇所在给与印历,逐季点检
臣欲乞相指挥重法地分巡检县尉常于地分巡警,每旬具所到地申州,仍给与行程印历,每季本州将旬申与印历委官点磨,违者取勘施行
州不督察监司按劾以闻。
如此,则制置捕盗之官事体均一,理在必行,不容简之得以废法,使捕盗之官分巡不止保甲候望辅相承接盗贼所向,辄遇讥察窃发之谋,必自衰熄,或有伺间不逞之人,亦易败获。
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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