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申明保甲巡警盗贼劄子(不曾上)1080年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四二、《元丰类稿》卷三二、《曾文定公集》卷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八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伏以《周礼》以五家为比,使之相保,推之至于五州为乡,因其民以用之于田役追胥之事。
管仲于齐,亦以五家为轨,推之至于五乡为军,以有三军之制。
盖生民之业,资于衣食则为农,资于备禦则为兵,其所恃之理然也。
后世言兵者,以谓九夫为井,此八阵之法所由出也;
五家为轨,此师旅之法所由出也。
以臣考之,所以然者,非三军之政取法于乡田,盖古者生民之业,兵农非异务也。
自经界既废,而兵农始殊。
秦汉之际,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
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狱讼,收赋税,游徼循禁盗贼,亦比闾族党、卒伍追胥之遗事也。
今保甲之制,自五家为保,推之至于有大小保长,有都副保正,职承文书,督盗贼,与比闾有长,乡亭啬夫游徼,非异意也。
臣昨守亳州,亳为多盗重法之地,臣推行保甲之法,以禁盗贼,幸不至谬戾。
诚不自揆,欲于保甲巡检县之法,所以防虑盗贼者,有所推广,以称朝廷立法之意。
具下项:
一、诸处自来盗贼,并是外来浮浪行止不明之人,或是本处素来无赖之人。
保甲之法,使五家为保,盖欲察举非违之事。
一保五家,若有一家藏匿外来浮浪行止不明之人,或一家有素来无赖之人,即四家无由不知,而法禁之中,不责其颜情盖芘,则人于乡里,谁肯告言?
若为设禁防,使不告官者,因事发露,则有相坐之刑,人情自爱,谁肯苟容?
此乃本立保伍、察非违之意也。
察举者,藏匿恶人之家,所以为人除患,固非开告讦之路,伤邻里之义也。
若藏匿之家,自不能掩,则恶人何所容入,盗贼不禁而自熄,理之所可必也。
欲乞指挥:外来浮浪行止不明之人,保内不得舍止;
本处素来无赖之人,保内须以姓名申官,官为籍记。
系籍之人,凡有出入,并须告知本保。
若保内舍止外来浮浪行止不明之人,犯人严断,同保不纠,科不言上之罪;
保内有本处素来无赖之人,同保不以姓名申官,及系籍之人,出入不告本保,本保不纠,亦并科不言上之罪,犯人严断。
所贵有所关防,可以暗消盗贼。
况自来州县,亦往往有禁绝舍止浮浪及籍记恶人之处,可以断得盗贼,别无扰烦
兼保甲条,诸保内有外来人,如行止显有不明,即收领送官。
则是法意盖已及此,今来所乞,只是申明,更欲详备,伏乞裁酌施行。
一、伏见熙宁六年保甲条法,保内如遇有贼盗,画时告报,大保长已下,同保人户,即时前去救应追捕,如入别保,即递相击鼓,应接袭逐。
元丰二年,详定上条节文,诸保内贼盗,画时集本保追捕,如入别保,递相告报袭逐,旧有铺屋及鼓处,依旧仍轮保丁守宿,未有处,愿置者听。
臣窃以谓元条及详定互有详略,若合而用之,则弥纶之意无所不备。
今欲乞指挥:诸保内贼盗,画时集本保追捕,如入别保,即递相击鼓,报应袭逐,并置铺屋及鼓,仍轮保丁巡宿。
如此,则保伍之内,既不得容止恶人,巡宿之法又备,如有贼发,则合力追捕,措置无所不尽。
于本置保甲之意,委曲备具,亦古者井田守望相助,后世置乡亭徼循盗贼之遗法也。
一、伏见熙宁敕节文,诸巡检常于地分内巡警廨宇,所在州给与印历,逐季点检。
臣欲乞相度指挥重法地分,巡检县尉常于地分内巡警,每旬具所到地分申州,仍给与行程印历,每季本州将旬申与印历委官点磨,违者取勘施行。
州不督察,监司按劾以闻。
如此,则制置捕盗之官,事体均一,理在必行,不容茍简之人得以废法,使捕盗之官分巡不止,保甲候望,辅相承接,盗贼所向,辄遇讥察,窃发之谋,必自衰熄,或有伺间不逞之人,亦易败获。
右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