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史馆申请三道劄子1081年10月28日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四一、《元丰类稿》卷三一、《曾文定公集》卷一、《王荆公年谱考略》卷二二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修定国史,止依司马迁以下编年体式,至于书事随便,今略具条目进呈。
其馀文义曲折,难预为定例者,须候著撰之际,徐更随宜,候书成日,为逐篇述传,系于末卷,以见论次之意。
盖若预为定例,恐于文义须至拘牵,就例或有所妨。
其书事随便,今略具条目如左:
一、群臣拜罢,见于百官表。
一、刑法、食货、五行、天文、灾祥之类,各见于逐志(已上更不于本纪载述之类。)
一、名位虽崇,而事迹无可纪者,更不必传。
善恶有可见者,则附见之。
一、善恶可劝戒,是非后世当考者,书之。
其细故常行,更不备书。
右取进止。
臣修定五朝国史,有合申请事,具下项:
一、自宋兴以来,名臣良士或曾有名位,或素在丘园,其有嘉言善行、历官行事、军国勋劳,或有贡献封章,或有著撰文字,或本家有碑志、行状、纪述之文,或他人为作传记之类,今来所修国史,须合收采载述
恐虑旧书访寻之初,有所未尽,至今岁月已远,耳目所及者少,或至漏略。
欲乞京畿开封知府畿县知县,在外委路监司、州县长吏,博加求访。
有子孙者,延致询问,谕以朝廷之意。
欲使名臣良士言行功实传之不朽,为人子孙者亦宜知父祖善状,合要显扬,使得见于国史,以称为人后嗣之义。
各令以其所有事迹或文字,尽因郡府,纳于史局,以备论次。
或文字稍多,其家无力缮写,即官为委官,以官用佣写字人书写校正
其曾任两府两制、台谏之家,须逐家一一询访,无令漏略。
各限自指挥到日,一月内取到文字,发送史局,其逐路监司、州府、逐县长吏,各具无漏略文状连申。
一、申中书,向来编集累朝文字,本局不见,得从初名目,及枢密院有编集机要文字,并两处有录得累朝御札手诏副本文字,欲乞令检送本局,以备讨论。
取进止。
臣修定五朝国史,据旧书及更加采摭以备纪录外,窃虑五圣临御之日,德音行事,外廷有所未闻,及自来更有纪述、发明文字藏在宫禁者,欲乞特赐颁示,以凭论次。
所贵祖宗功德,传布方册,得以周尽
右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