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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令六曹长官专达劄子元祐元年七月十四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八、《司马公文集》卷五五、《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一○(第三册第二四四一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三、四三一、《国朝诸臣奏议》卷五八、《太平治迹统类》卷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九、一六一、《司马温公年谱》卷八
臣等闻王者设官分职居上者所总多,故治其大要
下者所分少,故治其详细
理势自然纪纲所由立也。
是以周官小宰官府六属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专达
宰相上则启沃人主论道经邦
中则选用百官赏功罚罪
下则阜安百姓兴利除害乃其职也。
至于簿领差失期会稽违狱讼曲直胥吏迁补,皆郎吏之任,非宰相所宜亲也。
故人有言:「察目睫者,不能百步
百步者,亦不能目睫」。
言详于近者必略于远,谨于细者必遗于大也
尚书省事无大小,皆决于仆射
仆射自朝至暮省览文书,受接辞状未尝暂息精力疲弊米盐细故,其于经国大体安民远猷不暇精思熟虑,恐非朝廷所以责宰相之事业也。
窃以六曹长官,古之六卿,事之小者,岂不可专达
臣等商量,欲乞今后凡有诏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官告黄牒之类已签讫者,更不签。)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诸州施行
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书省仆射左右丞签讫,亦分付六曹,本曹尚书侍郎及本厅郎官次第签讫,委本厅郎官讨寻公案,会问事节相度理道检详条贯下笔判云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
郎官所判已得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直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
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事之可否,皆决于本曹长官
文字分付本厅郎官之时,委本曹长官随事大小凿限,若有稽违即行纠劾
委的有事结绝未得者,申长官吏部尚书如旧日判东、西审官院左选侍郎如旧判流内铨右选侍郎如旧日判三班院户部长官如旧三司使刑部如旧日判审刑院旧日本司文字,并直奏直下,今欲令六曹长官准此。),更不经由仆射左右丞
改更条法,或奏乞特旨谓如刑部刑名疑虑,或情理可悯,或情重法轻,特乞停替编配事之类。),或事体稍大,或理有可疑,非六曹所能专决者,听诣仆射左右丞咨白,或具状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议,或上殿取旨,或头签劄子奏闻,或入熟状,或直批判指挥
其诸色人辞状,并只令经本曹长官陈过尚书侍郎,本厅郎官次第签押判决一如朝廷降下臣民所上文字次第施行
六曹不为收接,及久不结绝,或判断不当即令登闻鼓院进状降下尚书省,委仆射左右丞判付本省不干官员看详定夺
若本曹显有不当即行纠劾
贵上下相承,各有职分行遣简径事务办集
取进止
月日尚书右丞臣吕某。
尚书左丞臣李某。
尚书右仆射臣某。
尚书左仆射臣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