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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司资格任举劄子元祐元年八月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七、《司马公文集》卷五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四、《文献通考》卷三八、《宋史》卷一六○《选举志》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七、《宋史纪事本末》卷三八
臣窃见御史韩川上言,诸路监司不当拘限资格专任举主当令宰相自加选择
窃缘常调之人,不可不为之立资格,以抑躁进,塞倖门。
若果贤材朝廷自当不次迁擢,岂拘此制?
年高资深之人,虽未必尽贤,然累任亲民历事颇多,知在下艰难,比于元不亲民便任监司者,必小胜矣。
朝廷执政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
不惟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天下贤才
若采访声誉,则爱憎毁誉情伪万端与其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
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中一科公正聪明、可备监司
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者,其举主严加谴责无所宽宥,则今后自然慎择,不敢妄举矣。
至如楚潜等,虽无声名,安知其无实用?
俟其到官无状废职并举主坐之,亦未为晚。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