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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请科场劄子元祐元年三月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五
臣伏朝廷科场制度第一试本经义第二场试诗赋第三试论,第四场试策试。
新科明法,除断案外,试《论语》、《孝经》义
圣旨,令礼部两省学士待制御史台国子监司业集议闻奏
臣窃有所见不敢不以闻。
取士之道,当以德行为先,文学为后
文学之中,又当以经术为先,辞采为后
是故周礼大司徒六德六行宾兴万民,汉以贤良方正孝廉质朴敦厚取士
中兴以后取士尤为精慎,至于公府掾属、州从事郡国计吏丞史、县功曹乡啬夫,皆择贤者为之。
茍非其人,则为世所讥贬
是以人人思自砥砺教化兴行风俗纯厚乃至后世陵夷,虽政刑紊于上,而节义立于下,有以奸回巧伪致富贵者不为清议所容。
此乃德化本源王者先务不可忽也。
熹平中,诏引诸生能文赋者待制鸿都门下蔡邕力争以为辞赋小才无益于治,不如经术
魏晋以降,始贵文章而贱经术,以词人英俊,以儒生鄙朴
下至隋唐,虽设明经进士两科进士日隆,而明经日替矣。
所以然者,有司帖经墨义明经,专取记诵,不询义理,其弊至于离经析注,务隐争难,多方以误之。
是致举人自幼至老,以夜继昼,腐唇烂舌,虚费勤劳,以求应格
诘之以圣人之道,瞢若面墙,或不知句读,或音字乖讹
有司之失,非举人之罪也。
至于赋、诗论、策进士,及其末流专用律赋格诗取舍过落,擿其落韵、失平侧偏枯不对蜂腰鹤膝,以进退天下士
不问其贤不肖,虽顽如蹠、蹻,茍程试合格不废高第
如渊、骞,程试不合格不免黜落老死衡茅
是致举人专尚辞华不根道德涉猎钞节,怀挟剿剽,以取科名
诘之以圣人之道,未必皆知
其中游处放荡容止轻儇言行丑恶,靡所不至者,不能无之
其为弊亦极矣!
神宗皇帝深鉴其失,于是悉罢赋、诗经学诸科,专以经义论策进士
此乃革历代积弊,复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也。
王安石不当一家私学欲盖掩先儒,令天下学官讲解科场程试,同己者取,异己者黜。
使圣人坦明之言,转而陷于奇僻
王中正之道,流而入于异端
若己论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学者不弃彼而从此何必利害诱胁如此其急也!
又黜《春秋》而进《孟子》,废六艺而尊百家
加之但考校文学,不勉励德行,此其失也。
谋度国事,当守公论不可希时,又不可徇俗
宜校是非小大利害多少,使质诸圣人而不谬,酌于人情而皆通,稽于上古而克合,施之当世可行然后为善也。
国家大议科场之法,欲尽善尽美,以臣所见莫若依先朝成法,合明经进士一科,立《周易》、《尚书》、《诗》、《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孝经》、《论语》为九经,令天下学官注疏讲说学士博观诸家自择短长,各从所好
春秋》止用《左氏传》,其《公羊》、《谷梁》、陆淳等说,并为诸家
孟子》止为诸子,更不试大义
应举者听自占三经以上多少随意,皆须习《孝经》、《论语》。
家状开坐习某经某经。
又每岁委升朝文官保举一人不拘见在任不在任,是本部本部,各举所知
若系亲戚,亦于举状内声说
其举状称:「臣窃见某州县人某甲有何行能,臣今举堪应经明行修科。
于后不如所举,臣甘当连坐不辞」。
奏状到,朝廷礼部贡院置簿,各分逐路抄录本人姓名,注举主官位姓名于其下。
下本出给公据,付本人收执,及令本州亦如贡院置簿抄录准备开科日考公据
其举状既上之后,若所举之人犯私罪,至徒以上情理重,及违犯名教,候断讫,仍收坐举主,奏乞朝廷取勘施行
其人未及第者,减五等,已及第者,减三等坐之,一如举选人充官法
臣窃料此法初行,其奔竞属请不能免,若朝廷必坐举主无有所赦,行三五人后,自皆慎择其人,不敢妄举。
如此,则士之居乡、居家独处闇室立身行己不敢不慎,惟惧玷缺有闻于外矣。
所谓不言之教不肃而成,不待学官日训月察,立赏告讦,而士行美矣
每遇开科场,其有举主者自称经明行修举,仍于所投家状开坐举主官位姓名
有司检会簿上合同,方许收接
其无举主者,只称应乡贡进士举如常法。
举人三人以上自相结为一保,止保委是正身,及是本贯不曾真刑无隐忧匿服,此外不保
本州贡院考试,并依旧法差封弥誊录监门巡铺官,程试之日,严加检察如旧试经诸科法,各令求己,毋得坐位相从商量相聚传义、传本怀挟代笔,违者扶出。
第一场先试《孝经》、《论语大义五道,内《孝经一道、《论语四道
先须备载正文次述注疏大意,次引诸家异义,次以己见评其是非
援据精详、理长文优者为通,其次为粗,援据疏略理短文拙者为否。
三通以上合格不合格先次駮放,合格者榜引次场就试如旧试经诸科法。
或合格人太少,则委试官临时短中求长,详酌放过
次场试《尚书》,次场试《周礼》,次场试《仪礼》,次场试《礼记》,次场试《春秋》,次场试《周易》大义,各五道令举人各随所习经书就试考校过落如《孝经》、《论语》法。
次场试论二道一道儒家诸子内出题,一道历代正史内出题。
次场试策三道,皆问时务
考策之日,方依解额奏名人数去留编排高下
经数多者在上
经数均,以论、策长文优者在上
经明行修举人,并于进士前别作一出榜解发
奏名御前,试时务策一道千字以上
封弥官于号上题所明经数及举主人数,候考校详定毕,编排之时,亦以经数多者在上
经数均,以策理长文优者在上
文理均,以举主多者在上
经明行修举人,亦于进士前别作一编排,先放及第
推恩注官,比进士特加优异
它时选择清要馆阁台谏等,并须先取经明行修人;
举主姓名,常于官告声说
如此,则举人皆务尊尚经术,穷圣人指趣不敢不精旁览子史不敢不博,又不流放入异端小说讲求时务,亦不敢不知
所得之士既有行义,又能明道,又能博学,又知从政,其为国家之用,岂不于今日之所取乎?
所有今来乞复诗赋者,皆向日举人,止习诗赋不习经义应举不得故为此说。
欲以动摇科场制度,为己私便。
朝廷若不弃捐旧人,候将来科场进士特奏名者,令试诗赋,随其优劣等第推恩,亦无伤也。
不可以此轻改成法,复从弊俗误惑后生
以为文章之士,国家所不可无,即乞许人试本合格日,投状乞试杂文,于试论次场引试
律诗、或歌行、或古赋、或颂、或铭、或赞、或四六表启临时试官出题目试某文,定篇数字数共须及五百字以上,取辞采高者为合格
得解奏名及第日,编排姓名高下,各在数同等人之上。
如此,则文章之士亦不乏矣。
至于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
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鍊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
非所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朝廷若不废弃已习之人,其明法得解者,依旧应举
未曾得解者,不得更应,则收拾无遗矣。
臣愚所见如此伏乞以臣所奏及礼部官所议,榜国子监门及遍下诸州,有州学处榜州学门,令举人限一月投状指定何法为善,仰本州附递以闻。
候到京齐足,更委其他执政看详参酌从长施行
取进止
按:《司马公文集》卷五二。又见《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四九。第五册第四二八六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一,《国朝诸臣奏议》卷八一,《文献宋事纪·选举考》,《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文献通考》卷三一,《宋史全文资治通鉴》卷一三,《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七,《续资治通鉴》卷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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