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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请科场劄子元祐元年三月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五
臣伏睹朝廷改科场制度,第一场试本经义,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策试。
新科明法,除断案外,试《论语》、《孝经》义。
奉圣旨,令礼部与两省学士待制御史台国子监司业集议闻奏。
臣窃有所见,不敢不以闻。
凡取士之道,当以德行为先,文学为后。
文学之中,又当以经术为先,辞采为后。
是故《周礼》大司徒以六德六行宾兴万民,汉以贤良方正孝廉、质朴敦厚取士。
中兴以后,取士尤为精慎,至于公府掾属、州从事、郡国计吏、丞史、县功曹乡啬夫,皆择贤者为之。
茍非其人,则为世所讥贬。
是以人人思自砥砺,教化兴行,风俗纯厚,乃至后世陵夷,虽政刑紊于上,而节义立于下,有以奸回巧伪致富贵者,不为清议所容。
此乃德化之本源,王者所先务,不可忽也。
熹平中,诏引诸生能文赋者待制鸿都门下,蔡邕力争,以为辞赋小才,无益于治,不如经术。
魏晋以降,始贵文章而贱经术,以词人为英俊,以儒生为鄙朴。
下至隋唐,虽设明经进士两科,进士日隆,而明经日替矣。
所以然者,有司以帖经墨义试明经,专取记诵,不询义理,其弊至于离经析注,务隐争难,多方以误之。
是致举人自幼至老,以夜继昼,腐唇烂舌,虚费勤劳,以求应格。
诘之以圣人之道,瞢若面墙,或不知句读,或音字乖讹
乃有司之失,非举人之罪也。
至于以赋、诗、论、策试进士,及其末流,专用律赋、格诗取舍过落,擿其落韵、失平侧、偏枯不对,蜂腰鹤膝,以进退天下士
不问其贤不肖,虽顽如蹠、蹻,茍程试合格,不废高第;
行如渊、骞,程试不合格,不免黜落,老死衡茅。
是致举人专尚辞华,不根道德,涉猎钞节,怀挟剿剽,以取科名。
诘之以圣人之道,未必皆知。
其中或游处放荡,容止轻儇,言行丑恶,靡所不至者,不能无之。
其为弊亦极矣!
神宗皇帝深鉴其失,于是悉罢赋、诗及经学诸科,专以经义、论策试进士
此乃革历代之积弊,复先王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也。
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盖掩先儒,令天下学官讲解及科场程试,同己者取,异己者黜。
使圣人坦明之言,转而陷于奇僻;
王中正之道,流而入于异端。
若己论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学者不弃彼而从此,何必以利害诱胁如此其急也!
又黜《春秋》而进《孟子》,废六艺而尊百家。
加之但考校文学,不勉励德行,此其失也。
凡谋度国事,当守公论,不可希时,又不可徇俗。
宜校是非之小大,利害之多少,使质诸圣人而不谬,酌于人情而皆通,稽于上古而克合,施之当世而可行,然后为善也。
今国家大议科场之法,欲尽善尽美,以臣所见,莫若依先朝成法,合明经进士为一科,立《周易》、《尚书》、《诗》、《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孝经》、《论语》为九经,令天下学官依注疏讲说,学士博观诸家,自择短长,各从所好。
《春秋》止用《左氏传》,其《公羊》、《谷梁》、陆淳等说,并为诸家。
孟子》止为诸子,更不试大义。
应举者听自占习三经,以上多少随意,皆须习《孝经》、《论语》。
于家状前开坐习某经某经。
又每岁委升朝文官保举一人,不拘见在任不在任,是本部非本部,各举所知。
若系亲戚,亦于举状内声说。
其举状称:「臣窃见某州某县人某甲,有何行能,臣今举堪应经明行修科。
于后不如所举,臣甘当连坐不辞」。
候奏状到,朝廷下礼部贡院置簿,各分逐路抄录本人姓名,注举主官位姓名于其下。
仍下本州出给公据,付本人收执,及令本州亦如贡院置簿抄录,准备开科场日考验公据
其举状既上之后,若所举之人犯赃私罪,至徒以上、情理重,及违犯名教,候断讫,仍收坐举主,奏乞朝廷取勘施行。
其人未及第者,减五等,已及第者,减三等坐之,一如举选人充官法。
臣窃料此法初行,其奔竞属请固不能免,若朝廷必坐举主,无有所赦,行三五人后,自皆慎择其人,不敢妄举。
如此,则士之居乡、居家,独处闇室,立身行己,不敢不慎,惟惧玷缺有闻于外矣。
所谓不言之教,不肃而成,不待学官日训月察,立赏告讦,而士行自美矣。
每遇开科场,其有举主者,自称应经明行修举,仍于所投家状前开坐举主官位姓名。
有司检会簿上合同,方许收接。
其无举主者,只称应乡贡进士举,如常法。
举人三人以上,自相结为一保,止保委是正身,及是本贯,不曾犯真刑,无隐忧匿服,此外皆不保。
其本州及贡院考试,并依旧法差封弥、誊录监门巡铺官,程试之日,严加检察,如旧试经学诸科法,各令求己,毋得移坐位、相从托商量、相聚传义、传本、怀挟、代笔,违者扶出。
第一场先试《孝经》、《论语》大义五道,内《孝经》一道、《论语》四道。
先须备载正文,次述注疏大意,次引诸家异义,次以己见评其是非。
以援据精详、理长文优者为通,其次为粗,援据疏略、理短文拙者为否。
三通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先次駮放,合格者榜引次场就试,如旧试经学诸科法。
或合格人数太少,则委试官临时短中求长,详酌放过。
次场试《尚书》,次场试《周礼》,次场试《仪礼》,次场试《礼记》,次场试《春秋》,次场试《周易》大义,各五道,令举人各随所习经书就试,考校过落如《孝经》、《论语》法。
次场试论二道,一道于儒家诸子书内出题,一道于历代正史内出题。
次场试策三道,皆问时务。
考策之日,方依解额及奏名人数定去留,编排高下。
以经数多者在上;
经数均,以论、策理长文优者在上。
其经明行修举人,并于进士前别作一项出榜解发。
及奏名至御前,试时务策一道,千字以上。
封弥官于号上题所明经数及举主人数,候考校详定毕,编排之时,亦以经数多者在上;
经数均,以策理长文优者在上;
文理均,以举主多者在上。
其经明行修举人,亦于进士前别作一项编排,先放及第;
其推恩注官,比进士特加优异。
它时选择清要官馆阁、台谏等,并须先取经明行修人;
其举主姓名,常于官告前声说。
如此,则举人皆务尊尚经术,穷圣人指趣不敢不精,旁览子史不敢不博,又不流放入于异端小说,讲求时务,亦不敢不知。
所得之士既有行义,又能明道,又能博学,又知从政,其为国家之用,岂不贤于今日之所取乎?
所有今来乞复诗赋者,皆向日老举人,止习诗赋,不习经义,应举不得,故为此说。
欲以动摇科场制度,为己私便。
朝廷若不欲弃捐旧人,候将来科场进士有特奏名者,令试诗赋,随其优劣,等第推恩,亦无伤也。
不可以此轻成法,复从弊俗,误惑后生。
若以为文章之士,国家所不可无,即乞许人于试本经合格日,投状乞试杂文,于试论次场引试。
或律诗、或歌行、或古赋、或颂、或铭、或赞、或四六表启,临时委试官出题目试某文,定篇数、字数共须及五百字以上,取辞采高者为合格。
候得解及奏名及第日,编排姓名高下,各在数经同等人之上。
如此,则文章之士亦不乏矣。
至于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
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鍊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
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朝廷若不欲废弃已习之人,其明法曾得解者,依旧应举;
未曾得解者,不得更应,则收拾无遗矣。
臣愚所见如此,伏乞以臣所奏及礼部等官所议,榜国子监门及遍下诸州,有州学处榜州学门,令举人限一月内投状,指定何法为善,仰本州附递以闻。
候到齐足,更委其他执政看详参酌,从长施行。
取进止。
按:《司马公文集》卷五二。又见《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四九。第五册第四二八六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一,《国朝诸臣奏议》卷八一,《文献宋事纪·选举考》,《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文献通考》卷三一,《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一三,《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七,《续资治通鉴》卷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