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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罢免役钱依旧差役劄子元祐元年正月二十二日上,寻得旨依奏。)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三
臣窃见免役之法,其害有五:旧日差役之时,上户虽差充役次,有所陪备,然年满之后,却得休息数年,管治家产,以备后役
今则年年出钱无有休息或有所出钱数多于往日充役陪备之钱者。
此其害一也。
旧日差役之时,下户元不充役。
今来一例免役钱驱迫贫民剥肤椎髓家产既尽,流移无归弱者转死沟壑强者聚为盗贼
此其害二也。
旧日差役之时,所差皆土著良民,各有宗族田产
使之作公人管句诸事各自爱惜,少敢大段作过,使之主守官物,少敢侵盗
所以然者,事发逃亡有宗族田产以累其心故也。
召募四方浮浪之人,使之充役,无宗族田产之累。
公人则恣为奸伪曲法受赃
主守官物侵欺盗用
一旦事发,则挈家亡去变姓名别往州县投名官中无由追捕官物亦无处理索
此其害三也。
自古农民所有不过谷帛与力,凡所以供公赋役无出三者,皆取诸其身而无穷尽
立法曰:「我不用汝力,输我钱,我自雇人」。
殊不知农民出钱难于出力何则
钱非民间所铸,皆出于官。
上农家所多有者,不过庄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无积钱数百贯者。
自古丰岁谷贱,已自伤农,官中以免役及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矣。
平时一斗直百钱不过直四五十文,更急责之,则直三二十矣。
丰年犹可以粜谷送纳官钱,若遇凶年,则谷帛亦无,不免庄田牛具桑柘,以求钱纳官
家家各卖,如何得售
惟有拆屋伐以卖薪,杀牛以卖肉。
今岁如此来岁何以为生
官立法以殄尽民之生计
此其害四也。
提举常平仓司惟务多歛役钱广积宽剩以为功效希求进用
虽有指挥,令役钱宽剩钱不得二分,切虑聚歛之臣,犹依傍役钱别作名目隐藏宽剩,使幽远之人不被圣泽
此其害五也。
陛下近诏臣民各上封事,言民间疾苦,所降出者约数千章无有不言免役钱之害者,足知其为天下公患无疑也。
臣愚见,为今之计莫若直降敕命应天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亲自五等丁产簿定差,仍令刑部检会熙宁元年见行差役条贯雕印颁下诸州。
所差之人,若正身自愿充役者,即令充役,不愿充役者,任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
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
将带官物,勒正身陪填。
如此,则诸色公人尽得有根行止之人,少敢作过官中百事无不修举
其见雇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
数内衙前一役最号重难旧日差役之时,有因重难破家产者,朝廷为此始议作助役法
自后条贯优假衙前,诸公使库设厨酒库茶酒司,并差将校句当
上京纲运,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殿侍军大将管押
粗色畸零之物,差将校节级管押
衙前若无差遣,不闻更有破产之人。
今日差充衙前料民陪备亦少于向日,不至破家产者。
若犹以为衙前户力难以独任,即乞依旧法于官户僧寺道观单丁女户有屋产,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斛斗百石以上者,并令随贫富分等第助役钱
不及此数者,与放免
其馀产业,并约此为准。
所有助役钱,令逐州桩管,据所有多少数目,约本州衙前重难分数,每分合给几钱,遇衙前合当重难差遣即行支给
然尚虑天下役人利害逐处各有不同,欲乞于今来敕内更指挥行下开封府及诸路转运司,誊下州县,委逐县官看详
若依今来指挥无妨碍,可以施行即便依此施行
若有妨碍,致施行未得,即仰限敕到五日内,具利害擘画本州
本州类聚诸县所申,择其可取者,限敕到一月内,具利害擘画申转运司
转运司类聚诸州所申,择其可取者,限敕到一季内,具利害画一奏闻
朝廷候奏到,委执政官再加看详,各随宜修改,别作一一州一县施行
务要所在役法曲尽其宜。
取进止
按:《司马公文集》卷四九。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之三。第六第五○二一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五,《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八,《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璧水群英待问会元》卷五九,《文献通考》卷一三,《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右编》卷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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