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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贷斗杀劄子元丰八年八月十四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三、《司马公文集》卷四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九、《文献通考》卷一七○、《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窃惟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
杀人者死,自有刑法以来百世莫之或改。
杀人不死伤人者不刑,虽尧舜不能以致治也
近者刑部奏钞泰宁军勘到保正家人姜齐,见本都代名大保长张存捽著百姓孙遇,其孙遇捽著袁贵髻子
张存道:「此人称是东岳急脚子胡乱打人不伏收领」。
齐捽著孙遇递互打三二十拳,解擘放却袁贵。
齐与张存捽倒孙遇齐行踢打孙遇身死。
发心张存捉缚袁贵,虚做打杀元相争人,申解赴县,替得偿命
其袁贵到县不肯虚招,齐蒙枷项隔勘,方具实招通。
怀州勘到百姓魏简与郭兴赌钱,拽倒郭兴棚子郭兴父郭升拽著简,使头撞简。
简为本人年老便道:「你共我不是抵对,休扯著我」。
待推揢郭升图放却简用力去郭升咽喉上揢一揢,其人当下倒地身死。
耀州勘到百姓张志,为再从弟张小六冤执,称咒骂堂兄弟男女后志乘酒嗔恨张小六,因此拳打张小六,当时身死。
上件三人条例合处死,本州并作情理可悯奏裁
耀州仍称张志本无杀意。
刑部一切检例,拟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配断所牢城
窃详孙遇不合诈称东岳急脚子」,胡乱打人虽是罪人然不至死
姜齐等既解擘放袁贵,即合申送赴官依法施行
孙遇别更不曾拒捍及走,兼已就拘执岂可更捽倒殴击直至于死?
又更诬执被告人袁贵作杀人贼,欲令替自己偿命
如此情理有何可悯
其魏简为郭升年老不欲相打,却用力本人咽喉上一致死岂不更甚殴打,又张志只为张小六冤执咒骂事理至轻,遂殴本人致死
并是斗杀,于情理皆无可悯
凡人因忿相争迭相殴击,其意岂在于杀?
一人辜限内死,则彼一人须当偿命
三人即时殴杀,当死无疑只是逐州避见失入罪名妄作情理可悯」或「刑名疑虑奏裁
刑部即引旧例一切贷命
因循不改,为弊甚大。
所以然者,从来律令敕式,有该说不尽之事,有司无以处决引例行之。
斗杀当死,自有正条,而刑部不问可贷与否,承例尽免死决配,作奏钞施行
杀人不死,其斗杀律条更无所用也。
杀人者虽宽恩,其被杀者何所告诉
非所禁制凶暴保安良善也。
欲乞今后应诸州奏大辟罪人,并委大理寺依法定断,如非情理可悯、其刑名疑虑,即仰刑部退回本州,令依法施行
如委见有可悯疑虑,即仰刑部奏钞后别用贴黄声说情理如何可悯刑名如何疑虑,今拟如何施行,令门下省省审
所拟委得允当,则用缴状进入施行
如有不当用例破条,即仰门下省駮奏,乞行取勘
庶使画一之法不至堕坏凶暴之人有所畏惮。
姜齐等缘系未立法以前,今欲先次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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