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乞不贷故斗杀劄子元丰八年八月十四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三、《司马公文集》卷四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九、《文献通考》卷一七○、《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窃惟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
凡杀人者死,自有刑法以来,百世莫之或改。
若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虽不能以致治也。
近者刑部奏钞:泰宁军勘到保正家人姜齐,见本都代名大保长张存捽著百姓孙遇,其孙遇捽著袁贵髻子。
张存道:「此人称是东岳急脚子胡乱打人,不伏收领」。
齐捽著孙遇递互打三二十拳,解擘放却袁贵。
齐与张存捽倒孙遇齐行拳踢打,孙遇身死。
齐发心共张存捉缚袁贵,虚做打杀元相争人,申解赴县,替得偿命。
其袁贵到县不肯虚招,齐蒙枷项隔勘,方具实招通。
怀州勘到百姓魏简与郭兴争赌钱,拽倒郭兴家棚子,郭兴父郭升拽著简,使头撞简。
简为本人年老,便道:「你共我不是抵对,休扯著我」。
待推揢郭升图放却,简用力去郭升咽喉上揢一揢,其人当下倒地身死。
耀州勘到百姓张志,为再从弟张小六冤执,称咒骂堂兄弟男女,后志乘酒嗔恨张小六,因此行拳打张小六,当时身死。
上件三人于条例皆合处死,本州并作「情理可悯」奏裁。
耀州仍称张志本无杀意。
刑部一切检例,拟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配断所牢城。
窃详孙遇不合诈称「东岳急脚子」,胡乱打人,虽是罪人,然不至死。
其姜齐等既解擘放袁贵,即合申送赴官,依法施行。
孙遇别更不曾拒捍及走,兼已就拘执,岂可更捽倒殴击直至于死?
又更诬执被告人袁贵作杀人贼,欲令替自己偿命。
如此情理,有何可悯?
其魏简为郭升年老不欲相打,却用力去本人咽喉上一揢致死,岂不更甚于殴打,又张志只为张小六冤执咒骂,事理至轻,遂殴本人致死。
并是斗杀,于情理皆无可悯。
凡人因忿相争,迭相殴击,其意岂在于杀?
但一人于辜限内死,则彼一人须当偿命。
况三人皆即时殴杀,当死无疑,只是逐州避见失入罪名,妄作「情理可悯」或「刑名疑虑」奏裁。
刑部即引旧例,一切贷命。
若因循不改,为弊甚大。
所以然者,从来律令敕式,有该说不尽之事,有司无以处决,引例行之。
今斗杀当死,自有正条,而刑部不问可贷与否,承例尽免死决配,作奏钞施行。
是杀人者不死,其斗杀律条更无所用也。
于杀人者虽宽恩,其被杀者何所告诉!
非所以禁制凶暴,保安良善也。
欲乞今后应诸州奏大辟罪人,并委大理寺依法定断,如非情理可悯、其刑名疑虑,即仰刑部退回本州,令依法施行。
如委见有可悯及疑虑,即仰刑部于奏钞后别用贴黄,声说情理如何可悯,刑名如何疑虑,今拟如何施行,令门下省省审。
如所拟委得允当,则用缴状进入施行。
如有不当及用例破条,即仰门下省駮奏,乞行取勘。
庶使画一之法不至堕坏,凶暴之人有所畏惮。
其姜齐等缘系未立法以前,今欲先次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