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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熙宁四年正月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九九、《司马公文集》卷四四、《司马温公年谱》卷六
提举陕西常平广惠仓司牒云云。
右,谨具如前。
本司勘会朝廷元散青苗钱指挥,取利不得过二分。
今来提举常平广惠仓司,乃依见今饥馑之岁,在市贵价,将本仓陈次斛斗纽作见钱,支散与人。
又豫定将来之价,每斗二十五文足,小麦每斗四十文足。
本司看详向去夏秋五谷,有丰有俭,其谷之价,固难豫定。
今将陈色白米每斗纽作见钱七十五文,若折计作小价钱支俵,每斗四十文,共折计得小麦一斗八升七合半。
则是贫民于正二月间请得陈色白米一石,却将来纳著新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
若折计作支俵,每斗二十五文足计支,则一斗白米价钱七十五文足,共折得粟三㪷。
则是贫民阙乏之时,只请得陈色白米一石,却将来共纳著新粟三石。
若只送纳见钱,即又须贱粜斛斗,以偿官中本利。
使贫下之民寒耕热耘,竭尽心力所收斛斗,于正税之外,更以巧法取之至尽,不问岁丰岁俭,常受饥寒,显见所散青苗钱大为民害。
窃惟朝廷从初散青苗钱之意,本以兼并之家放债取利,侵渔细民,故设此法,抑其豪夺,官自借贷,薄收其利。
今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
向去物价转贵,则取利转多,虽兼并之家乘此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
国家为民父母,置此二仓,名为常平广惠,岂当如此!
今边鄙用兵,军粮阙乏,既无馀剩可以赈贷。
伏望朝廷闵此农民,遭值凶饥,困穷憔悴,邻于死亡,直将上件常平广惠仓斛斗,依先降朝旨借贷与第四等以下人户,更不取利。
若不能如此,须欲作青苗钱俵散之时,即乞不以元籴价贵贱,更不纽作见钱,只据所散与人户石斗,至将来成熟,令出息二分。
每散得一斗米者,纳一斗二升。
细色或依仓式例折作粗色。
如此,细民犹不至穷困,官中取利虽薄,亦不减二分元数。
如允所请,伏乞早降指挥
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