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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袭封(时在学士院朝廷以为非是两制议者各赎铜三十斤,礼院各追一官。)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九八、《司马公文集》卷四二、《司马温公年谱》卷五
臣等窃原圣人制礼之意,必使嫡长世世承袭者,所以正统而绝争端也。
古者诸侯生立世子,死则袭爵
令文称:「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
若无嫡子有罪疾,立嫡孙
嫡孙以次立嫡同母弟;
母弟,立庶子
庶子立嫡孙同母弟
母弟,立庶孙
曾孙以下准此」。
皆谓始薨之时应袭爵之人也,其无后者,则国除。
自唐末以来王公以下不复承袭
国朝故事,常封本宫长者一人国公
陛下以为非古,故于去年十一月十一日降敕节文称:「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令世世封公,补环卫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属故杀恩礼」。
又称:「其非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
太常礼院寻奉检详国朝近制诸王之后皆用本宫最长一人封公继袭
今来新制既言祖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即与自来事体不同
本院参详,合依礼传嫡承袭
闰十一月五日,奉圣旨:「祖宗之子,并濮国公,并令传嫡袭封
所有见今宫院封公者,令依旧将来即更不袭封」。
臣等详观两次诏旨丁宁,皆欲以复古礼而重正统也。
今据礼院所定,诸王后合封人内,除越王曾孙世程、鲁王孙宗肃、韩王孙宗缋、吴王孙宗绛,并依礼传袭外,其昭成太子陈王、蔡王皆无后,国当除。
宗保、仲合、宗达,以旁亲继袭乃是朝廷特恩为之立后,绍封其国,于礼典亦无乖违
所有秦王之后陈荐欲立其庶曾孙克继,韩忠彦欲立庶长孙承亮;
楚王之后陈荐欲立其庶曾孙世逸,韩忠彦欲立庶长从式
魏王之后,众礼官欲立嫡孙同母弟宗惠。
臣等看详三王见今自有正统,而承亮、从式、宗惠皆系旁支
若此三人三王之封,则子子孙孙常居环卫世袭爵禄与国无穷
正统子孙袒免以外更不赐名授官,数世之后,降在皂隶
如此三人何幸而封?
正统何罪而绝?
不惟与礼之意乖违,亦非圣诏所谓「为宗传嫡」者也。
所以然者,盖缘据初薨之时定为嗣之人,今日于数世之后当为后者事体有殊,而专执令文所以参差不合异论纷纭也。
臣等按忠彦以为令文之制与古稍异,若无嫡孙而有嫡曾孙,则舍曾孙而立嫡子母弟,若无母弟,又立庶子
以此亦许推及旁支,常以亲近者为先也。
令文称「无嫡孙母弟,则立庶孙」,以《礼典》与《五服敕》言之,诸子之子,除嫡长外皆为庶孙
云立庶孙,则当于诸房庶孙内择其长者一人立之。
盖王视孙恩亲等也,庶孙曾孙行尊而属近也。
臣等按令文皆约古礼为之,安有与古不同之理?
借使不同朝廷宪章稽古,亦当舍令而从礼岂可弃礼就令也?
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言嫡子嫡孙相继不绝,虽经百世,皆应传袭也。
若不幸而绝,则有立嫡子同母以下之事,非谓有嫡曾孙舍之不立而立嫡子母弟也。
晋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世爵士大夫世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也」。
商云:「按礼贵嫡重正,所以尊祖祢,继世正统也。
受重不得轻服服之,是以孙及曾、元,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王敞云:「君为祖三年,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者,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已受位曾祖者也」。
范宣云:「嫡孙亡,无后,则次子之后乃得传重」。
以此观之,明嫡统不绝,则旁支继袭之道。
然则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自嫡曾孙以下皆包之矣。
所以更言「若无嫡子有罪疾,立嫡孙」者,嫌人无嫡子即立嫡子母弟,或嫡子有罪疾,并其嫡孙废之故也。
又言「曾孙下准此」者,谓庶孙以上皆无,即立曾孙母弟无母弟则立庶弟之类是也
令文之意,但以行尊属近者为嗣,则无嫡子便应立嫡子母弟及庶子何为更立庶孙也?
必若忠彦等所云,则国家故事本宫长者一人封公,已是行尊属近之人,更当遵行何必更有改作也。
令文所指者,传袭之人,《五服敕》所载,丧服之制,事理各殊,岂可丧服庶孙,證传袭庶孙也。
且造令之时,王公以下薨则传袭,故少有立曾、元者。
诸王之薨,已历数世,乃更追议当为后之人,则不应舍正统而更取旁支也。
今欲使合于古而适于今,则莫若国初以来,于其人薨没之时定当为嗣者,以至于今日,则于礼不失而亦不离正统矣。
秦王雍熙元年薨,于时嫡子德恭当立。
德恭景德三年卒,嫡长子承庆当立。
承庆以宝元二年卒,无嫡子,有庶子六人,长曰克晤,先卒,无子。
次曰克继,当立。
楚王以某年薨,嫡长子惟叙当立。
惟叙以大中祥符五年卒,嫡子从煦当立。
从煦以庆历五年卒,无嫡子,有庶子世逸一人,当立。
魏王以某年薨,无嫡子,有庶子三人,长曰允升,以某年卒,嫡子宗礼当立。
宗礼治平二年卒,嫡长子仲翘先卒,无子,次母弟仲髦亦先卒,次母弟仲苍当立。
以此考之,其当为后者岂不明白矣。
所有承选虽是德文嫡子,其父元非嫡长,自不应承袭
盖因今来承亮以庶孙承袭,故从承选有辞
先王制礼皆本诸天地,酌之人情譬如四支百体不可移也。
移之则纲纪纷乱争端并兴,于承选可以见其验矣。
臣等谨依古礼令文,并去年十一月十一日敕命闰十一月五日圣旨指挥检详属籍重行定夺秦王之后,合以克继袭封
楚王之后,合以世逸袭封
魏王之后,合以仲苍袭封
其馀并如众礼官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