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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等分职任差遣劄子嘉祐六年闰八月八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七九
臣窃以国家张官置吏,任事久则能否著,能否著则黜陟明,黜陟明则职业修,职业修则万事理。
古今致治要术也。
明知在官不久之弊,然不变更者,其患有二:一者仕进资涂等级太繁,若不践历无由擢用
二者岁月叙迁有增无减,员少人多,无地可处。
所以熟视日久无如之何者也。
臣尝不自知愚贱私为陛下虑之。
窃以今之所谓官者,古之爵也;
所谓差遣者,古之官也。
官以任能,爵以畴功。
官爵浑殽品秩紊乱名实不副员数滥溢
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
欲治而清之,莫若于旧官九品之外别分职任差遣,为十二等之制,以进退群臣。
谨具条列如左:
一、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点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
其馀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
上等有阙,则于次等之中择才以补之
一、十二等之中,旧无员数者,并乞以即今人数定员
自今有阙则补,不可更增。
一、十二等之人,德行学术政事勇略钱谷刑狱文辞,各随才授任
提点刑狱以上,皆无罢满之期。
知州知县县令四年,馀皆三年为满。
未满之间,称职有功,则改官益禄,赏赐奖谕,仍居旧任。
必须上等有阙,然后选择迁补
不能称职者,则移易黜废
有罪者,贬窜刑诛
一、同等之人,虽名有尊卑,事有闲剧,地有远近,治有小大
迁补之时,不复以资任相压,皆合为一等选择进用
一、提点刑狱以上伏乞陛下执政大臣亲加详择
知州以下,委之审官院
幕职以下,委之流内铨。
遇上等有阙,即于次等之中,取职业修举功利及民,累经褒赏或有举主数多者。
次取常调少过者,以次迁补
一、应磨勘合改京官人,且依常差遣
须候上等有阙,即取有功举主最多者,以次迁补
其自幕职知县者,并改京官
一、因资荫京官者,分监当为三等
初任皆入下等监当,候中等上等有阙,亦依簿、尉令、录之制,取有功举主多者,以次迁补
知县有阙,则与幕职混同迁补,但不改而已
自今以资荫授官者,须历簿尉不得直除京官
一、应贪虐不公,或昏懦废职,坐除免停替之人,永不得复旧差遣
内别无入己赃曾经叙理得差遣或降监当者,五年之外,有举主五人以上,听复旧差遣
右十二等之制,伏望裁择
或有可采,乞下公卿大臣详议然后施行
取进止(《司马公文集》卷一九。又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七二,《司马温公年谱》卷二。)
原无题注,据明本、陈本、四库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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