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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诸王后议熙宁三年七月 北宋 · 王圭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五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三
窃详圣人制礼之意,必使嫡长世世承袭者,所以正统而绝争端也。
古者诸侯生立世子,死则袭爵,故令文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
若无嫡子有罪、疾,立嫡孙
嫡孙以次立嫡同母弟;
母弟,立庶子
庶子立嫡孙同母弟
母弟,立庶孙
曾孙以下准此
皆谓始薨之时,应袭爵之人也。
无后者则国除。
自唐末以来王公以下不复承袭
本朝故事当封本宫长者一人国公陛下以为非古,故诏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令世世封公
又诏祖宗之子濮国公,并令传嫡袭封
臣等详观诏旨,皆欲复古礼而重正统也。
礼院越王德昭曾孙世程鲁王元份孙宗肃、韩王元偓孙宗缋、吴王元俨孙宗绛传袭,已如礼
昭成太子元僖、陈王元杰蔡王元称皆无后,宗保、仲合、宗达旁支继袭乃是特恩为之立后,绍封其国,自应礼典
秦王廷美之后陈荐欲立其庶曾孙克继,韩忠彦欲立庶长孙承亮;
楚王德芳之后陈荐欲立其庶曾孙世逸,韩忠彦欲立庶长从式
魏王元佐之后,众礼官欲立庶孙宗惠。
臣等看详三王自有正统,而承亮、从式、宗惠皆旁支若此三人袭封,则子子孙孙常居环卫世袭爵禄与国无穷
正统子孙袒免以外,更不赐名授官,数世之后,遂为布衣
如此旁支何幸而封,正统何罪而绝?
不惟与礼之意乖违,亦非圣诏所谓宗传嫡者也。
所以然者,盖缘,据初薨之时,定为嗣之人。
今日于数世之后,议当为后者专执令文,不原礼意所以龃龉难合,异议纷纭
忠彦以为令文之制,与古稍异,臣等案令文皆约古礼为之,安有与古不同之理。
借使不同朝廷宪章稽古,亦当舍令而从礼岂可弃礼就令也!
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言嫡子嫡孙相继不绝,虽经百世皆应传袭也。
不幸而绝,则有立嫡子同母以下之事,非谓有嫡曾孙舍之不立而立嫡子母弟也。
晋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世爵士大夫世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也」。
商云:「案礼,贵嫡重正所以尊祖祢,继世正统也。
受重者,不得轻服服之,是以孙及曾、玄为后也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王敞云:「君为祖三年
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者,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己受位曾祖者也」。
范宣云:「嫡孙无后,则次子之后乃得传重」。
以此观之,明嫡统不绝,则旁支继袭之道。
然则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自嫡曾孙以下皆包之矣。
所以更言若无嫡子有罪立嫡孙者,嫌人无嫡子即立嫡子母弟,或嫡子有罪疾并其嫡孙废之故也。
又言曾孙以下此者,谓庶孙以上皆无,即立曾孙母弟
母弟,则立庶弟之类是也
令文之意但以行尊属近者为嗣,则无嫡子便应立嫡子之母弟庶子何为更立嫡孙也?
必若忠彦等所云,则国家故事本宫长者一人封公,已是行尊属近之人,便当遵行何必更有改作也?
彼《五服敕》所载丧服之制,事理各殊,岂可丧服庶孙,證传袭庶孙也?
且造令之时,王公以下薨则传袭,故少有曾、玄者。
诸王之薨已历数世,乃更追议当为后之人,则不应舍正统而更取旁支也。
今欲使合于古而适于今,则莫若推自国初以来,于其人薨没之时,以令文定当为嗣者,以至今日,则于礼不失而亦不离正统矣。
秦王廷美雍熙元年薨,于时适长德恭当立;
德恭景德三年卒,嫡长子承庆当立;
承庆以宝元二年卒,无嫡子,有庶子六人,长曰克晤,先卒,无子,次曰克继,当立。
楚王德芳兴国六年薨,嫡长子惟叙当立;
惟叙以大中祥符四年卒,嫡子从煦当立;
从煦以庆历五年卒,无嫡子,有庶子之后世逸一人,当立。
魏王元佐天圣五年薨,无嫡子,有庶子三人,长曰允升,当立,允升景祐元年卒,嫡子宗礼当立;
宗礼治平二年卒,嫡长子仲翘先卒,无子,次母弟仲髦亦先卒,次母弟仲苍当立。
以此考之,其当为后者岂不明白
秦王楚王后,宜如荐议。
魏王后,宜以仲苍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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