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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事(三 元祐三年十一月 北宋 · 赵瞻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一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六
近日帘前同进文字,窃见三省所奏,为修河欲只作减水河,于元料合用人裁减分数
昨来都水监丞都省两次几减一半以上,既不回河,只且减水,即于第四铺村口河道自合裁减夫数。
北流依旧通行岂可大减工料
兼云令修河司通那使唤,尤为不可
昨来修河司北流城口、焦家堤决溢,谓欲回河以纾其患,今既不从其说,则本司惟喜北流有决,资为回河之议,安肯那移人夫修葺堤防,使之坚固
必且幸其水患损坏民田冲注塘泺,取以为辞,不复顾恤生灵被害之苦,深为不便
监丞虽领北流然是修河司使者属官,实难执守
缘北流数年并不曾修全堤埽以致昨来城口、焦家、南宫上下埽相继溃决,此理当然,固不足怪。
若更减却夫工,何以枝梧
朝廷若诚欲且开小河减水未便闭塞河身,即乞令修河司结揽通认北流将来分擘,与元计人夫物料以防疏虞,庶其公共承当河事
不尔,别委知晓河事官一员都水丞事,不隶本监,专主回河,马头北河岸,用元计料合使人物料修治堤埽,以备将来决溢,即责任有在,可保经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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