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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除监司条制熙宁二年五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六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六
臣先准中书批状,送两制议选知州以下条制一项
王圭等议,未曾历知州人不得权入转运判官以上差遣
臣愚以为未便
窃以国家承平虽久,于人材素养之法,有所未备。
缓急求才犹恐难得,若资格愈密,则简拔愈难。
知州以下审官院差遣,则严其条式可也
转运判官以上,自朝廷推擢则不当更增以资格。
荀况称贤与能不待次而举,疲不能不待顷而废。
董仲舒亦称小才累日不离小官贤才虽未久不害为辅佐
且汉之部刺史,今之监司
隽不疑乃自布衣拔为青州刺史当时号为称职
方今豪俊之士,多伏在下位。
若必待其已历知州然后任使,则或至白首不见旌用。
臣愚以谓知州治迹者,固当升入监司
自馀果有才能,为众所推,虽资历尚浅,亦系自朝廷不次选择,充转运判官权发遣府推判官权充知州差遣
若试无效自可退从常调
如此劝沮兼行贤愚无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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