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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太博 北宋 · 陈襄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四、《古灵先生文集》卷七、《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三、《宋元学案》卷五
向者请见,得闻经义之益,继辱书见教,以赵盾、许世子书弑之事,不必与谋,谓君弑而大臣讨贼,子不尝药而父死,皆得为弑,不必实有弑心。
与谋而书弑,无取史法
及示《感麟始隐论》,其间发挥圣人述作之意,以明隐公得失之迹详矣。
某观三传所载,赵盾、许世子事迹本末大约相符,而无与弑之谋,此诚学者不宜妄有穿凿也。
然而义有未安,不能无疑
孔子作《春秋》,君臣善恶得失之迹,莫不锱铢轻重,必一字以示褒贬之法。
事同而情异,必变文而示义。
凡二百四十二年之内,书弑君者二十有五,其事异焉,则或称国或称人或称盗以别之
其事不异焉,则公子篡、大夫弑,皆称名以绝之。
之不讨贼,止之不尝药,亦同为弑,以史示法可也奈何与夫正弑之贼一其书例可乎?
虽然圣人笔削,辞约意微,至于区别善恶,义当自白,固不待而后明。
二子者止以忠孝不至,而责之以弑君之恶,亦当变文以略义,托事见意不得与夫州吁、宋督之类同一法也。
幸而三传焉耳不幸而无三子之传,则与止遂为正弑之贼,不复能正矣。
将以责忠臣孝子之备,而反阱于大恶安所万世法欤?
公羊复见于经,明非亲弑。
书葬许悼公明君子之赦止。
窃谓不然
之侵陈,其事合书,非以明
隐公之薨,桓三年复见公子翚逆女,岂为翚邪?
悼公葬,会鲁故也。
会葬则书,不会则不书,贼未讨不书葬,盖施于鲁国耳,亦非所以赦止。
某故谓、止之书弑,不止讨贼不尝药也,不识何如
感麟之意,诸儒异论,某尝谓仲尼以「文王既没,文不在兹」,己虽无位,皇皇不已,思天下王者作,庶几犹有用我者。
故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
盖有俟而言也。
夫麟亦王者嘉瑞也,必有圣人而后出焉,今麟出而无圣人,故孔子伤之曰:「孰为来哉,孰为来哉」!
明王不兴,己又无位以行其道,故曰:「吾道穷矣」。
伤之至也。
麟之出,哀公之十四年后二年孔子卒,盖孔子之遇麟,时七十有馀岁矣。
天命既已终,吾道既已穷,斯其可以已夫如是感麟而终焉。
某之所闻如此,茍为非是,愿赐开喻质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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