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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辟数多奏熙宁二年 北宋 · 吕诲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九、《宋名臣奏议》卷九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一
臣闻先圣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将以救衰乱之俗也。
然世轻世重,因时之弊,齐其非齐,杀以止杀,故犯治则重,犯乱则轻,斯驭威辅正之大要也。
降及三代,称治莫盛于汉唐
高帝约三章之始,人心忻慰,逮文景有刑措之风,比隆
贞观中断死刑二十九人,开元中五十八人,得为兴隆之盛矣。
我朝兴运一百馀年,累圣继述,仁德纯被,四方无事,刑未至清。
天圣中岁计重辟数千,而后有增无减。
汉唐之天下,亦今之天下。
汉唐之官政,亦今之官政。
断狱繁简,何其辽哉?
臣窃以古之新一号令,必示于人,俾其知禁。
命一官守,必先风教。
今之所理,与古相反。
夫训道不明,则愚民陷焉。
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
欲迁善远罪,而道亡繇也。
任刑之失,正在于此。
加以赋歛日急,力役日烦,山泽之利,笼入殆尽。
生齿之聚,游手过半。
时丰储岁食者,百无一二。
不幸水旱相继,流徙无定,其等死则何所不至?
非不忌法,势使之然也。
矧闾井之人,有不事事者,悉皆循习以为常。
州县熟视,而不为除去,奸吏养之以济恶。
一有败露,抵法者皆良民,平时诱胁之,致职捕寇者罪尔。
朝廷推恩,与时涤荡,每岁曲赦,三年大霈。
蒙活者虽众,自新者无几,重辟安得有少衰也?
观今之用文,大率生刑入于重,死刑出于轻,犯笞杖者在民则或黥或配,在官则冲替停任,皆出特旨,犯绞斩则遂成疑狱,奏谳既上,则例皆曲贷。
舞文者附会其事,出入死生,在于掌握,使幽冤无以诉,刑之不清,殆为此也。
廷尉,天下取平之地,今又欲以谋杀通守,惠奸长恶,莫斯之甚。
王符曰:「贼良民者,莫大乎数赦」。
孔明相蜀不赦而国治。
王通谓无赦之国,其刑必平。
数子者皆知识几深,通乎世务。
岂无好生恶杀之意,盖知辅政之道,本于无刑矣。
唐太宗用是而治,尝诏侍臣曰:「我有天下以来,绝不放赦,令四海安静,非常之恩也」。
贞观之刑,不得不简,此其明效矣。
臣伏望陛下至明烛理,盛德图新,揔览权纲,钦恤刑典。
法网宜疏略,使之易避;
禁防宜高峻,使之不越。
风俗大化,属于循吏。
号令谨于反覆,律文戒于摇动。
凡有赦恩,无失有罪。
唯有诖误,与之原免。
仁慈如是而推广,则天下之讼必清,重辟之奏必简
太平之治,不难成矣。
狂愚所虑,仰副明诏,唯圣智详择,海隅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