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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论要目十二事疏 其二 正刑 北宋 · 蔡襄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
圣人可谓爱民矣,可谓慎刑矣。
杀人可杀矣,而或贷其生者。
州郡一有误杀人者,一狱所干,官吏停废窜逐无有贷者。
古先帝王慎刑不过是矣。
其所因,好生之仁及于下也。
重刑诚审矣,而刑之轻,罚及无罪
天下之官皆得施杖笞于其部通判职官于州吏民主簿县尉于县吏民,皆可笞朴。
由是观之,民无完肤可谓滥刑矣。
天下州县长吏京师百司长官有罪之人可归长吏长官则不敢妄刑也。
律有监临主司不合行罚敕许执衣白直得施小杖
臣窃谓天下州县官司京师百司,惟执衣白直令依敕科罚,其馀公事,各随所属长吏长官行之,一岁计之,可减妄刑千万人矣。
臣愿陛下明敕法官议之,理当如何,若律敕可行则行之,必重其罚,则不敢违也(《蔡忠惠集》卷一八。又见《皇朝文鉴》卷一○二、一○三,《国朝诸臣奏议》卷一四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四,《经济类编》卷三四、四四,《八代文钞》第三十六册。)
官人:右引作「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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