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论要目十二事疏 其二 正刑 北宋 · 蔡襄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
圣人可谓爱民矣,可谓慎刑矣。杀人者可杀矣,而或贷其生者。州郡一有误杀人者,一狱所干,官吏停废窜逐,无有贷者。古先帝王慎刑不过是矣。原其所因,好生之仁及于下也。重刑诚审矣,而刑之轻,罚及无罪。天下之官皆得施杖笞于其部通判,职官于州之吏民,主簿、县尉于县之吏民,皆可笞朴。由是观之,民无完肤,可谓滥刑矣。天下州县有长吏,京师百司有长官,有罪之人可归于长吏,长官则不敢妄刑也。律有监临主司不合行罚,敕许执衣、白直得施小杖。臣窃谓天下州县官司、京师百司,惟执衣、白直令依敕科罚,其馀公事,各随所属长吏长官行之,一岁计之,可减妄刑千万人矣。臣愿陛下明敕法官议之,理当如何,若律敕可行则行之,必重其罚,则不敢违也(《蔡忠惠集》卷一八。又见《皇朝文鉴》卷一○二、一○三,《国朝诸臣奏议》卷一四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四,《经济类编》卷三四、四四,《八代文钞》第三十六册。)。
官人:右引作「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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