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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议详断官嘉祐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八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四
审刑院大理寺,日有诸路州军奏到公案,虑失于审慎,或致滞留
今后审刑院大理寺详议详断官阙,直令知院判寺少卿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同罪轮举法律精熟论议通明之人以闻,馀依诏条
仍令详议详断官每至月终各具所断未了公案道数承受月日朱书大中小事、元限月日,作单状,仰知院判寺少卿于次月五日以前类聚缴连以闻。
详议详断官更不得差诸处勾当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四一(第三第二七一八页)。又见同书刑法一之六七(第七册第六四九五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