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详议详断官诏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八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四
审刑院、大理寺,日有诸路州军奏到公案,虑失于审慎,或致滞留。今后审刑院、大理寺详议、详断官阙,直令知院、判寺少卿与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同罪轮举法律精熟论议通明之人以闻,馀依诏条。仍令详议、详断官每至月终各具所断未了公案道数、承受月日,朱书大中小事、元限月日,作单状,仰知院、判寺少卿于次月五日以前类聚缴连以闻。其详议、详断官更不得差诸处勾当。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四一(第三册第二七一八页)。又见同书刑法一之六七(第七册第六四九五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