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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胎景祐三年六月十五日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五九、《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九、《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第七册第六五七五页)、《宋朝事实》卷三
冠冕有制,盖戒于侈心
麛卵无伤,用蕃于庶类
惟兹麀鹿,伏在中林,宜安濯濯之游,勿失呦呦之乐。
习俗所贵,猎捕居多,资其皮存,用诸首饰
刳胎而是取,曾走险之莫逃。
既浇民风,且暴天物
特申明诏,仍立严科,绝其尚异之求,一此好生之德
宜令刑部遍牒三京及诸路转运司辖下州、府、军、监、县等,应臣僚士庶之家,不得鹿胎冠子及今诸色人,不得采捕鹿胎,并制造冠子
如有违犯,并许诸色陈告,其本犯严行断遣
告事人如告采捕鹿胎人支赏钱二十贯文,陈告鹿胎冠子制造人,支赏钱五十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