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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盗刑诏景祐二年八月壬子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五八
朕绍抚邦图深惟治本
言念苍黔之众,罔知教化之方,因衣食之靡充,致寇攘之滋起,陷于重辟,良用怃然
逖览前编具存中典
五代浇季爰抵深文
累圣洽熙,渐从末减
驱民仁寿,特著令于宽平
庶复律章,式重人命
自今强盗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
每千加一等,十千及伤人者绞。
持仗得财,流三千里,流满五千里者绞;
伤人者斩,仍不分首从
不持仗满千及持仗罪不致死,并论如流,配千里牢城(《宋大诏令集》卷二○二。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
不持仗满千:《长编》作「不持得财为钱六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