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强盗刑诏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五八
朕绍抚邦图,深惟治本。言念苍黔之众,罔知教化之方,因衣食之靡充,致寇攘之滋起,陷于重辟,良用怃然。逖览前编,具存中典。遭五代之浇季,爰抵深文;洎累圣之洽熙,渐从末减。欲驱民于仁寿,特著令于宽平。庶复律章,式重人命。自今强盗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每千加一等,十千及伤人者绞。持仗不得财,流三千里,流满五千里者绞;伤人者斩,仍不分首从。不持仗满千及持仗罪不致死,并论如流,配千里外牢城(《宋大诏令集》卷二○二。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
不持仗满千:《长编》作「不持仗得财为钱六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