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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致太平论五十一篇 其三十三 刑禁第六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三、《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
萍氏「几酒」,谓苛察沽买过多及非时者;
「谨酒」,谓使民节用酒也。
「司暴掌宪市之禁令」,禁「以属游饮食于市者。
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以属游饮食,谓群饮食者也。
夫酒之为祸久矣,君子以覆其邦家,小人以不免刑戮,可称数哉!
《酒诰》曰:「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
又曰:「妹土嗣尔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
厥父母庆,自洗腆,致用酒」。
此言文王告其民之小子与群吏,无得常饮酒,若庶国君臣民众饮酒,亦唯祭祀,以德自将,无令至醉。
故戒康叔当以文王之法,往使妹土之人,为纯一之行,勤种黍稷,奔走事其父兄。
农功既毕,始牵车牛远行贾卖,用其所得珍异,孝养其父母。
其父母善子之行,子乃自洁厚,致用酒养也。
文王之法,民之置酒,唯祭与养耳。
而小人用之,疏数无其时,多少无其节,群饮食于市井,以妨其业,以费其财,以兴淫邪,以起斗讼,是以禁之也。
然则圣人之于天下,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果如何哉?
曹参去齐,属其后相,以齐狱市为寄。
谓狱市者,所以并容。
扰之,奸人安所容乎?
盖是时天下初定,故从民之欲而不扰乱,岂常行之道邪?
狱市不可以不治,奸人不可以不禁。
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其三曰「缓刑」,而十有二曰「除盗贼」。
是救饥之政,虽则缓刑,至于盗贼,不可不急其刑以除之也。
噫!
酒榷之官未罢,则萍氏之禁,司暴之令,不复行矣!
然而缓刑,仁也,除盗贼,义也,凶年饥馑而仁义存焉,亦不减于先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