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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太平五十一篇 其三十二 刑禁第五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三、《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
司救「掌万民邪恶过失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
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
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归于圜土」。
邪恶,谓侮慢长老语言无忌,而未丽于罪者。
过失,亦由邪恶酗醟好讼,若抽拔兵器,误以行伤害人丽于罪者。
诛,诛责也。
罚,挞击之也。
,去其冠饰,而书其邪恶之状,著之背也。
嘉石在外朝之门左,使坐焉,以耻辱之,既而役诸司空也。
圜土,狱城。
过失近罪,昼日任之以事而收之,夜藏于狱,亦加明刑以耻之。
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
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以嘉石平罢民
万民,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
其次九日坐,九月役。
其次七日坐,七月役。
其次五日坐,五月役。
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
害人者,不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虽出,三年不齿」。
圜土刑人也,不亏体;
其罚人也,不亏财。
善哉为国乎!
人之大恶,岂一朝一夕,必有渐也。
放僻邪侈之情动,而无所畏忌,则涓涓以成江河毫末以寻斧柯
伏尸市朝,或流血刀锯,虽其悔之,犹噬脐也。
是故先王之驭民,必早为之所,过轻者则坐诸嘉石,稍重者则归于圜土,皆未入五刑也。
若因兹困辱遂能自新,则复为齐民,何刑杀之及哉!
此亦使民迁善远罪之术也。
孔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
《易》曰:「屦校灭趾无咎」。
此之谓也。
所以刑错不用非一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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