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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论七篇 其五 礼论第五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八九七、《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二
或人请问:「乐、刑、政亦有非礼者乎」?
曰「善哉,尔之问也!
夫夷戎狄荒淫靡曼之音,杂其倡优,辅以子女谐笑颠乱,以动人耳目移人心气若是类者,非礼之乐也。
或重刑辟,变法律,伺人小过,钩人微隐以为明察
悲哀怯愞,容贷奸宄以为慈爱
急征横赋多方揉索,抔聚畜积以为强国
或时土功,驱人为卒,用于无用以为豫备
若是类者,非礼之政也。
或为轘裂鼎镬炮烙菹醢,剥面夷族,以威天下若是类者,非礼之刑也」。
曰:「子所谓礼者,为之节之者也。
若是三者岂无为之者乎?
岂尽无其节乎」?
曰:「夫所谓为者,先王之为也;
所谓节者,先王之节也。
先王所以为而节之者非妄也,必有仁、义、智、信之善存乎其间矣。
不念古昔不师先王,是皆妄为也,妄节也,君子不以为礼也」。
或曰:「乐、刑、政皆礼也,先儒之述何以不止于礼,而言礼、乐刑、政」?
曰:「乐、刑、政虽统于礼,盖以圣人别异其名,世传已久,止言礼,则人不知乐、刑、政,故并列之,使人得以兼用
然首之以礼,而乐、刑、政次之意者谓乐、刑、政咸统于礼欤!
譬诸孔门四教,曰文、行忠、信忠、信岂非行乎?
盖以止言行,则人不知忠信,故并列之。
然先之以行,而次以忠信,谓忠信咸统于行也」。
然则所谓仁、义、礼、智、信者,亦犹是哉」?
曰:「非矣!
乐、刑、政者,礼之支也,未尽于礼之道也,其本存焉,亦犹忠信未尽于行也。
举礼之本,而与乐、刑、政并列,可矣。
今言乎仁、义、智、信,则礼之道靡有遗焉。
礼与仁、义、智、信,岂并列之物欤?
仁、义、智、信者,实用也。
礼者,虚称也,法制总名也。
然而所以仁、义、智、信并列,而其次在三者,意者谓虽有仁、义、智、信,必须礼制中而行之乎」。
曰:「郑氏注《中庸性命之说,谓『木神则仁,金神则义,火神则礼,水神则信,土神则智』,疑若五者并生于圣人之性,然后会而为法制。
法制既成,则礼为主,而仁、义、智、信统乎其间,若君臣之类焉」。
曰:「尔谓礼之性果何如也」?
曰:「岂非能节者乎?
温厚断决疏达固守之性,而加之以节,遂成法制焉」。
曰:「节之者,义之性也。
义断决而从宜岂非能节者哉!
法制之作,其本在太古之时,民无所识,饥寒乱患,罔有救止,天生圣人,而授之以仁、义、智、信之性。
仁则忧之,智则谋之;
谋之既得,不可以不节也,于是乎义以节之;
节之既成不可以有变也,于是乎信以守之。
四者大备,而法制立矣。
法制既立,而命其总名曰礼,安有礼之性哉?
郑氏之学,其实不能该礼之本,但随章句而解之。
句东则东,句西则西,百端千绪,莫有统率
至乎性命之说,而广求人事以配五行不究其端,不揣其末,是岂知也哉」?
或曰:「《月令》之推五性亦然矣,何如」?
曰:「《月令》之书,盖本于战国之时吕氏门人所作,至唐增修之未足以观圣人之旨也。
后之人见仁、义、礼、智、信列名齐齿,谓五者之用,各有分区
故为仁、义、智、信,则不取于礼,而任其私心
礼则不能仁、义、智、信,但以器服物色升降辞语为玩,以为圣人作礼之方,止于穷奢极富,炫人听而已矣。
行其事不知其本,观其象不知其意,因谓礼有质文,可随时而用,先王有作,我可以作,先王有变,我可以变。
不知先王所以作而变者,有所为也,此之所以作而变者,复何以哉?
苟礼之所之,止于器服物色升降辞语,而无仁、义、智、信之大则,是琐琐有司之职耳,何圣人拳拳若是乎?
郊特牲》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
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
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
知其义而谨守之,天子所以治天下也』」。
或曰:「吾子所称先儒并列礼、乐刑、政仁、义、礼、智、信之意,曷以知先儒之意果若吾子之言乎」?
曰:「以予度之,先儒之意,当若是也
若是,则善矣。
或异于此,则先儒言者,皆不知礼而妄言也,予何咎哉」!
曰:「先儒并列之,而吾子乃论而为一,敢问何谓也」?
曰:「并列之,使人记其条目,用之而不遗先儒之事也;
论而为一,使人知其本根,学之而不失,予之志也」。
或曰:「前所谓节其和者,命之曰乐;
行其怠者,命之曰政;
威其不从者,命之曰刑;
温厚而广爱者,命之曰仁;
断决从宜者,命之曰义;
疏达而能谋者,命之曰智;
固守不变者,命之曰信。
徇是而言,则七者似皆礼之别名也。
何以乐、刑、政则谓之支而强其名,仁、义、智、信则止谓之别名也」?
曰:「乐、刑、政各有其物,与礼本分局而治。
十二管、五声八音干戚羽旄乐之物也;
号令官府军旅食货,政之物也;
鈇钺刀锯大辟、宫、刖、墨、劓、剕、鞭、扑、流、赎,刑之物也。
是三者之物,与饮食衣服宫室器皿夫妇父子长幼君臣上下师友宾客死丧祭祀之目少异,故得谓之支而强其名也。
仁、义、智、信岂有其物哉?
总乎礼、乐刑、政而命之,则是仁、义,智、信矣,故止谓之别名也。
仁、义、智、信,然后有法制,法制者,礼乐刑政也。
有法制,然后有其物;
无其物,则不得以法制
无法制,则不得以仁、义、智、信。
备其物,正其法,而后仁、义、智、信炳然而章矣」。
或曰:「前所刑者政之属,诚然矣。
吾子并列之,何谓也」?
曰:「因先儒言从而论之,不遑变易耳。
其旨既明,其辞虽在,奚有害于事哉」?
曰:「敢问吾子之列礼、乐刑、政之物,仁、义、智、信之用,尽于吾子之言乎?
抑有所遗者乎」?
曰:「凡予所言者大也不及其细也;
略也,不及其详也。
从其类而推之,茍合乎礼、本乎圣者,皆是也,奚待予之尽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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