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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依刑部定夺除落葛闳陆经罪名六月十一日 北宋 · 赵抃
 出处:全宋文卷八八五、《赵清献公集》卷三
臣伏先朝所降诏书,有刑赏踰制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之文。
所以事有冤滥者,言之则臣之职当然,默焉则臣之责难逭。
昨闻御史中丞孙抃葛闳濠州情状可恕,宣徽使富弼陆经西京日贬出非辜
朝廷并送刑部,寻具奏闻,称据经案款,元初大理寺不合书罪。
然却引敕节文:「一命犯罪断遣后如有理雪者,三年外更不施行」。
省司不敢除落朝廷因而中罢
窃缘、经所犯本是为人诬搆,前日明白时,人犹冤之,一旦近臣既已论奏刑部又已辨明朝廷三年外法以罢之,然则人之冤之也,又甚前日矣。
至如近年王冲、杨南仲、杨织辈,皆以罪废仅二十年,并不问年限,只用大臣、台谏官论列,俱得除落刑名
、经亦不是自乞理雪率皆因人奏论,较王冲事体,岂复有异?
臣愚伏望陛下圣旨指挥检会刑部定夺、经文字,许依王冲除落罪名,则冤滥获伸,副诏书之意,邦条物议,咸得允当
若以曾系中书不行,事涉形迹,又送枢密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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