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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五事疏景祐四年五月七日閤门下)1037年5月 北宋 · 苏舜钦
 出处:全宋文卷八七四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闻重闭尚设于勇夫,击柝以待乎暴民,是皆前籍立戒,以监后人。
故国门九阖,梐枑百重,刑人以守阍,下士以拂闑,所以深严帝禁,以备非常。
古者非有符节,不得辄入君门。
降及后来,乃设籍禁,品庶官之高下,限诸门之出入,故东籍而西入者,律令有文焉。
臣窃见国朝皇城宫门,皆无名籍,往来无间,甚非防微之意也。
臣欲乞今后内城诸门,应分番宿直,诸色人等,各立名籍,仍差中官专切提辖
一、臣闻事不师古,傅说所讥;
必也正名,仲尼之训。
臣窃以国寺之监,乃卿佐之局;
南省诸曹,皆尚书之任。
近朝多差京朝官或员外专判,于理不顺;
且远方一州一郡,唯使相仆射以上,方得言判,岂京朝小官,得判省寺重地?
臣欲乞今后非有本官者,但称权及句当,不令专判,庶合前规。
一、臣谨按前志曰:「白事之吏,民之仇雠」。
又云:「急吏缓民,则吏不可纵,政之大功也」。
臣窃见州县之吏,多是狡恶之人,窥伺官寮,探刺旨意,清白者必多方以误之,贪婪者则啖利以制之,然后析律舞文,鬻狱市令,上下其手,轻重厥刑,变诈奇邪,无所不作。
茍或败露,立便逃亡,稍候事平,复出行案。
设有强明牧宰,督察太严,则诸曹,同日亡命;
狱讼未具,遂停鞫劾,赋税起纳,无人催驱。
近年以来,习成此弊。
官长务从姑息,恐失大计,见其邪滥,不敢以法绳之。
惟此辈凶人,唯利是嗜,每纠以严宪,尚不悛心,何况纵之使乱正法,实政理之巨蠹,黎民之大害焉。
人虽切齿,无可柰何,盖缘国家别无敕条,以加检束。
臣欲乞今后州县曹司有阙,并于第二人户上选差,仍令每五人互相为保,或逃亡者,立差官籍其家,量取以充赏,募人收捉,或遇赦首身,亦乞流配别郡。
如此,则不敢公然作过,以紊正经。
一、臣闻矜孤养老,邦家之大政;
恤贫宽疾,册书之格言。
窃见前代皆置悲田养病坊,唐至在长安中,命使专领,亦选名德僧徒,兼掌其事,县官出钱收利,籍而用之。
开元中丞相宋璟上言乞罢,中旨不从。
会昌沙汰僧尼,李德裕以悲田院出于释氏,遂易名而增脩。
国家富有四海,生齿实繁,山泽之间,举无遗利,赋税之外,复有远仓。
或水旱为灾,则流亡相属,遇慈惠之吏,必率敛而饲养
逢茍且之政,必枕籍而死亡;
本非堕慵,多致歉乏。
京兆之内,丐乞者多,饥寒所侵,往往残废。
或自折支体,困入泥涂,号呼里闾,呻吟道路,聚为祲厉,甚伤风化。
陛下仁被草木,惠及昆虫,惟此夭伤,未沾王泽
臣欲乞依有唐故事,创置悲田养病坊,州郡并以曹官领之,仍于高年择信行可称者三两人,与僧官同切管句。
三京给田十顷,望镇州七顷,诸州军等第给田,以充粥食。
羡馀官钱,置本收利,以备医药。
十岁以下,八十以上,仰州县察访,无家可归者,亦令看养。
如此,则大益仁化,无亏国风,颂声喧传,上资圣算,和气浃洽,可召丰年。
一、臣闻巨壑虽深,兽知所避;
烈火至猛,人无蹈死。
故历块而蹶者皆是,玩水而溺者有之,古垂此言,以喻刑辟者。
昔圣人恶残贼之害良民也,故明设严刑,大张宪网,必使易避而难犯,防微而杜原约之不至烦苛,威之以令畏惧。
奸凶之辈,翻然革心,固而行之,自然刑省。
茍务矜贷,则冒禁者繁。
窃见官吏多犯赃污,乃由朝廷法制稍宽,贪鄙因缘为弊。
凡中人之性,本非大凶,皆以禁约不严,是为货利所没。
提刑,人不敢言,心恣诛求,下受其困。
夫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制也。
杀伤之害,不过数人,今贪人在官,民皆受苦。
虽有转运提刑,位皆尊崇,罕与民接,询访官吏,鲜得实情。
茍无讼端,莫肯发摘,知者或欲陈告,又非干己。
臣欲乞今后官典犯入己赃,许诸色人陈论,得实者以其赃充赏。
如此,则必畏多言之人,亦防十目之视,荀卿所谓「威厉而不试,刑严而不用」,此其得之矣(《苏学士文集》卷一二。又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五、一六五、一九六、二一○,乾隆《中江县志》卷七,同治《绵州志》卷四九。)
沈校本校云:「『臣』上疑有『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