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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圣旨并中书密院所勘公事当经纠察司录问嘉祐四年七月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六、《国朝诸臣奏议》卷九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六、《宋代蜀文辑存》卷八
臣等奏陈开封府勘到公事不经本司引问,便行处断,虽攀援近例,即元无正条,乞今后一依编敕施行
今月十九日密院劄子节文:「右,开封府缘有上件体例,所乞今后一依编敕施行,已奉圣不行」。
臣等未晓此理。
检会开封府前后承受特旨勘鞫公事本非圣意有所喜怒皆是府县失职不能禁奸,奸发之后尚未举觉,致烦圣聪,旁加采听正是救过茍免之际。
然则结案之后一行密问,略辨白黑,宜无所害,何必自蔽匿,偷欲了当,或内怀不辜无所申吐。
恐此但可成狱舞文之敝,而未足朝廷恤刑之意也。
先帝圣德仁明钦恤庶狱,以京师浩穰刑狱最繁,故建设纠察一司,令澄审真伪,欲使凡受罪者自以不冤。
建置以来,每有大辟倍加精密
此则先帝不敢兼于庶狱庶慎惟有之任圣鉴卓然,与文王等矣。
若以奉圣旨并中书密院所勘公事即不录问无乃先帝之意、乱有司之守?
大凡设法者必关盛衰立制,防因循杜渐
今既曲许圣旨中书密院所勘公事不复审察未见所以朝廷重刑罚之理,而适足府县弛慢不勤其职,狱吏侵侮无所忌惮罪人衔冤不得告诉之弊,此臣所不谕也。
又窃见朝廷旧法中外通制官府常守不许用例破条。
今或于四方承平之日,京师取则之地,刑狱极审之司,人命至重之际,特许废条用例事理乖舛,又臣所不谕也。
臣等蒙朝廷选委不敢不尽心,诚望万分一可补圣政,非欲采摭错失以为己能。
先帝所谨者亦望陛下谨之,刑不可滥,敝不可启,条不可废,苛不可广。
今后府司左右军巡大辟公事,内虽系奉圣旨及中书密院勘送者,案成之后一依编敕施行,贵得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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