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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执中第一至和二年二月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八、《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三九、《宋代蜀文辑存》卷七
臣窃闻御史谏院不论陈执中家事,乞加罪谏官者。
张择行疾病在第,臣已奉使还京,臣为谏官不可不辨。
去年十一月八日韦城吴充鞠真卿事,十二月九日衡水石全彬事。
二十四日到京,二十五日上殿陛下谕臣路中文字收得,又加劳臣,臣奏:「使天下之人议陛下,此是执政大臣之过」。
又问陈执中家事,臣奏:「臣新从外来未知子细」。
陛下言台谏官识体好言人家私事,臣奏:「人命至重,台谏官不可不言,然不可用此进退大臣
进退大臣,当责以职业,所贵有所劝励。
吴充石全彬等事是也」。
自是臣复送伴河北至今月九日还京,又闻御史中丞已下,皆言执中乞置诏狱却不干连人赴制院,此诚执中之罪也。
又闻执中状奏,女使有过指挥决打,因风致死
而外议谓阿张决死
再三思惟就使阿张下狱,自承非执中指挥,是阿张自决致死有司未可结案,须执中證辨乃可
是为一婢子令国相下狱,于国之体,亦似未便所以不敢雷同上言
然臣有不言之罪二,而御史不知
初,朝廷为礼直官礼官,而臣再奏论列,以正上下之分。
及为一婢困辱宰相,而臣反无一言,臣之罪一也。
不及众议未定时,辨理执中,至执中去势已决,始入文字,臣之罪二也。
臣虽有不雷同以存国体一事不足以二事
乞以臣章下御史台,榜于朝堂,使士大夫知臣之罪;
颁于天下,使天下人知臣之罪;
付于史官,使后世知臣之罪。
臣虽就死,无所憾也。
若欲论执中才否及所行政事,则臣去年八月一日劄子十月九日论兵民疏及温成葬事、吴充鞠真卿石全彬等状已具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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