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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论罢青苗熙宁三年三月1070年3月 北宋 · 韩琦
 出处:全宋文卷八四七 创作地点: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臣近以河北路差官置司春夏放青苗钱与乡村坊郭人户,明取三分之利,每保须要第三以上物力人充甲头督促峻责,逐县支俵,有伤国体
一路官吏上下皆知不便,而以制置条例司大臣主领,但人人腹非,而不敢公言
臣被顾三朝,而又职当安抚,实不忍雷同默默,遂详陈利害本末,乞更加博访
若臣言不妄,即乞尽罢诸路提举之官,只委逐路提点刑狱臣僚常平旧法施行
所冀陛下洒然开悟,亟赐更改,使天下歌舞圣明不为盛德之累。
老臣献忠之心,岂有它也?
今准都进奏院牒,却蒙制置司以臣言皆为不当条件疏驳,乞申敕诸路,及直令进奏官张士程指挥本院,将晓谕中书劄子颁行天下
臣详制置司疏驳事件即将臣元奏要切语多删去,唯举其大概,用偏辞曲为沮难,及引《周礼国服为息之说,文其谬妄,上以欺罔圣听,下以愚弄天下之人,将使无复敢言其非者。
不胜痛愤须至有辩列。
欲望圣慈特纾亲览然后降付中书枢密看详,送御史台百官定议。
如臣所言不当,即甘从窜殛
若是制置司处置乖方天下必受其弊,即乞依臣前奏,尽罢诸路提举官,只委提点刑狱臣僚常平旧法施行以慰众心
一、臣前奏以元降敕语务在优民,不使兼并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公无以利其入。
今乃乡村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百,其第三以上人户更添数支给坊郭人户有自物业可充抵当、愿借请官钱者,依青苗支借不得过抵当物价直之半。
乡村上三等并坊郭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钱,每得一贯令纳一贯三百文,则是官放息钱也,与元敕「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
制置条例司疏驳云:「言者以谓降敕云『公无所利其入』,今河北提举官乃令取息三分,是与元敕相违戾,失信百姓
本司今按《周礼泉府之官,民之贷者取息有至二十而五,国之财用取具焉。
常平新法预俵青苗价钱,但约熟时酌中物价
若熟时物贵,即许量减市价纳钱,即是未定合纳实数
河北提举官则约束州县,若情愿纳钱,不得三分
至于京西陕西路提举官,则大抵约束不得二分而已
此盖为量减时价指挥未有约定实数,恐遇纳时斛斗价例倍贵,州县量减钱数不多,却致亏损百姓所以有此约束,即非法外擅为侵刻也。
就诸路提举所纳,惟河北约分数最多,然云不过三分之息,定取三分之息。
物价低平,即有合纳本色,不收其息;
或只收一二分息之时,多少相补比《周礼》贷民取息立定分数已不为多。
近降指挥,又令诸路预俵价钱,若遇物极贵,亦不得二分,即比《周礼》所取尤少」者。
臣窃以既立太平之法,必无剥民取利之理,但汉儒以去圣之远,解释或有异同耳。
按《周礼》:「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价买之物揭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各从其抵」。
郑众释云:「书其价,揭著其物也。
不时买者,谓急求者也。
抵,故价也」。
臣谓周制民有货在市而无人买,或有积滞而妨用者,则官以时价买之,书其物价以示民,若有急求者,则以官元买价与之,此所谓王道也。
经又云:「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
郑众释云:「赊,贳也。
祭祀丧纪,故从官贳买物」。
唐贾公彦疏云:「赊与民不取利也」。
经又云:「凡民之贷,与其有司辨之,以国服为之息」。
郑众释云:「贷者,谓从官借本贾也,故有息,使民弗利,以其所之国所出为息也」。
所谓王道也。
郑康成释云:「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也。
国事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
臣谓《周礼》园廛二十而税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漆林自然而生,非人力所作,故税重。
康成乃约此法,谓从官贷钱若受园廛之地,贷万钱出息五百。
公彦因而疏解,谓「近郊十一者,万钱出息一千;
远郊二十而三者,万钱出息一千五百;
甸稍县都之民,万钱出息二千」。
谓如此则须漆林之户取贷,方出息二千五百也。
当时未必如此
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内使令纳利二千;
再放十千,至年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万钱不问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
《周礼》至远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利尚过《周礼一倍,则制置司所言「比《周礼》贷民取息,立定分数已不为多」,亦是欺罔圣听,自谓天下之人皆不能辨也。
今古异制,贵于便时,《周礼》所载有不可于今者,其事非一
若谓「泉府一职今可施行,则上言官钱买在市不售民间积滞之货,候民急求则依元买价与之,民有祭祀丧纪,就官中借物,限旬日三月还官,而不取其利。
制置司何不将此周公太平已试之法,尽申明而行?
岂可独举注疏贷钱取息之利事,以诋天下公言哉?
郑康成又注云:「王莽时,贷以治产业者,但计赢所得受息,无过岁什一」。
公彦疏解云:「王莽时虽计本多少为定,及其催科,惟所赢多少
假令万泉岁赢万泉,催一千;
赢五千,催五百。
馀皆据利催什一」。
臣谓王莽时贷本万钱岁终赢得万钱,只令纳一千;
若所赢钱更少,则纳息更薄。
比今于青苗钱取利,尤为宽少。
王莽之后,上自两汉,下及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
制置司之主,不以二帝三王道上裨圣政,而贷钱取利,更过王莽之时,此天下不得不以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辩也。
况今天下田税已重,固非周礼什一之法,则又随亩更有农具牛皮、盐钱、曲钱鞋钱之类,凡十馀名件,谓之杂钱,每遇夏秋起纳官中,更将䌷绢斛斗低估价例,令民将此杂钱折纳
又,每岁将官盐散与人户,谓之蚕盐,令民折纳绢帛,更有预买转运司和买两色䌷绢。
如此之类,不可悉举,皆《周礼田税什一之外加歛之物,取利已厚,伤农已深,柰何更引《周礼国服为息之说,谓放青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
此则诬污圣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恸哭也!
又,制置司提举官束州县,纳钱不得三分二分
盖为量减时价指挥未有约定实数,恐遇纳时斛斗价例倍贵,州县量减钱数不多,却致亏损百姓
物价低平,即合纳本色,不收其息」。
臣亦谓此论之不实也。
小麦最为不耐停蓄之物,自来常平仓不籴,盖恐积留损坏
今岁诸路雨雪及时二麦有望价必贱,提举官不肯令人送纳本色
纳下本色,则无由变转
若于转运司兑换价钱,则诸处军粮绝少,必难兑换
既难兑换,则占压本钱下次却无钱散人户
以此制置司提举官本无令人送纳斛斗之意,故开此许纳见钱一门将来令言人户情愿送纳本色,则人户须至纳钱,岂不殃害百姓
陛下早悟臣言。
一、制置司云:「言者以谓三等户及城郭物力户,即从来兼并之家,今乃立定贯百,许之贷借,即非抵兼并之意。
又,河北提举官,每保须要上三等户一名,即上等人户,必不愿请。
官吏既防贫户不能送纳,岂免差充甲头,以备代陪?
又,河北提举官峻责州县,如人不愿请领,即结罪申报
选官晓谕人户情愿请领,即当别作行遣
选官晓谕,茍免捃拾,岂无贫下浮浪愿请之人,或须行散配?
本司今按:乡村上三等及城郭物业户内,亦有阙乏之人,就人取债,岂皆是兼并之家?
今贷贫民有馀,则以俵此等人户,免令就私家一倍之息,乃是元敕兼并之意。
河北提举官每保须要上三等户一名者,盖为关防浮浪之人请去,将来难为催纳。
若有上等户肯与同保,即非浮浪之人,自不须忧难为催纳;
若无上三等户肯与同保,即自依准提举官公文不许支俵何须更行散配
若谓上三等必不肯请领,须是差作甲头,即自是抑勒,有违前法
况今开封诸县已经俵散,甚有上三等户情愿请领,即非官吏抑勒
以近验远,事理可知
至于提举司约束官吏如无人情愿请领,即结罪申报,别选官晓谕,乃只是关防因循避事坏法之人,即非迫胁官吏,须令抑配百姓
提举官急于功利讽令州县抑配与人,即诸路各有安抚转运提刑,其为朝廷委任,皆在提举之上。
若有州县官员故欲隳坏新法曲徇提举官抑勒百姓自当纠举依法施行,并具事状闻奏
岂宜以官吏违法之故,遂欲废法」?
臣窃以乡村上三等及城郭物业人户,非臣独知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
制置司以为不是兼并之家者,只要多散青苗钱与之,而得利亦多也。
其如降敕意,本务拯济困乏,却将钱散此等人户则天明知朝廷专以取利为意,实伤国体
制置司若谓《周官》有贷民之法,取之以道,于理无嫌,则今兼并家例质库,置课场;
若恐取民倍息,以伤贫细,则所在皆可官自开置,以抑兼并
然自前世以来,恶其太近衰削,不忍为之。
青苗钱一事,无近于此乎?
「每保须要上三等户一名者,盖关防浮浪之人请去,难为催纳」,此则抑勒之势,不假臣言而自明矣。
云「若上三等人户必不肯请领,须至差作甲头,即自是抑勒,有违前法」,此又殊不察事势人情,有不得已而为之者
青苗之法,内有大臣力主事在必行
外有专差之官,惟以散多为职办
州县官吏往往抑勒为情愿者,盖事势不得不惧,而人情不得不从也。
监司之官,其于事势人情亦何异此?
九重高远岂得尽知?
陛下早赐辨察
一、制置司云:「言者以谓躬行节俭常节浮费自然国用不乏何必使兴利之臣四出以致使远近之疑。
本司今按:先王之政,未尝不以食货为始,张官置吏,大抵多为农事也。
近世以来农人尤为困苦
朝廷但有徭役加之,初无岁时补助之法,自京畿陂防沟洫,多有不治乃至都城侧近绵地百里,弃为污莱父子夫妇流离失业
四方遐僻不可周知
一方水旱,则饿死者相枕藉,而流移者填道路
前岁河北一饥不免江淮之米以救之。
然于人之流饿殍未有补也。
至于非泛用度,或不免等第人户强借钱物百姓典卖田产物业,以供暴令,此亦可谓国用之失。
至于差役困苦农民,使之失职,则士大夫之所共见,不待论说而后可知
陛下即位诏书丁宁务农理财、免人役为政事之急诫,方今宜忧,为在此也。
今置提举常平广惠仓官兼管干农田水利差役事者,凡以为而已固非使之朘削百姓,以佐人主私费,亦岂得谓之兴利之臣,而以为致远近之疑」?
臣详制置司言提举常平仓官不是兴利,今既明举贷钱取利之法,谓取之以道,于理无嫌,则非兴利而何
至于东南所差均输之官,亦皆兴利之臣也。
西川四路乡村,民多大姓,每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自来衣食贷借,仰以为生。
今若差官置司,更以青苗钱与之,则客于主户从来借贷不可免,又须出此一重官中利息
其它大姓,则固不愿请领苗钱。
广南东西路土旷人稀,水乡之俗,粗足生计,今亦置官贷钱取利
故于远民,尤为不便岂得不谓以致远近之疑也?
国家幅员至广,一方之有水旱,时所不免,然朝廷未尝不假粮种,尽救荒之政以济恤之,故得饥馑复苏流离者复安。
祖宗以来可谓仁政充洽矣,而未尝曾就等第人户处强借钱物
唯是英宗皇帝陛下即位之初,天下各有优赏朝廷京师应未及间有三两路州军曾于坊郭富民权暂支借者,然亦即时辇还。
制置司指为「暴令」,以颁布天下,是唯知主张青苗之法,而不顾毁讟之甚,诚可骇也!
陛下早赐省察
一、制置司云:「言者以为坊郭人户既无青苗不可贷借
本司今按常平旧法,亦粜与坊郭之人。
今若俵散农民有馀,仍不许坊郭之人贷借,是令常平滞积馀藏,而坊郭之人独不被赈救乏绝之恩也。
周礼》设贷民之法,即无都邑鄙野之限。
新法乃约《周礼太平已试之法,即非专用陕西青苗条贯也」。
臣详制置司此说尤为不实
自来常平仓岁年不稔、物价高、合减元价出粜之时,其乡村逐处多下诸县取逐乡近下等第户姓名,印给关子,令收执赴仓,每户粜与三石,或两石以来
所是坊郭,则每日○细粜与浮居人户,每口五升或一以来
故民受实惠,甚济饥乏,即未曾坊郭物业人户,乃来○粜常平仓斛斗者。
此盖制置司青苗为名,欲剩借钱坊郭物业之人,以望得利之多,假称周礼太平已试之法,以谓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说,惟陛下深详其妄。
一、臣近准真定府路安抚使司公文,称:准河北转运常平广惠仓司真定府,准制置条例司劄子,据河北转运常平广惠仓司状,准朝旨内藏库支到山东绢二十万疋,充常平本钱,寻分擘与诸州县出卖,必是破贷不了
欲将绢分作两等上等每疋作一贯三百五十文省,次等每疋作一贯三百文省,召人户情愿青苗见钱法请领。
仰更切相度,如依减定价例,委是人户情愿,即依所申施行
坊郭人户情愿请领者,亦听。
常平司差帖殿侍康承丙称,自京般来绢二十万疋,唯有真定府未曾差人恩州请般。
帖康承丙疾速真定府管下县分遍行催促火急和雇脚乘,赴恩州请般,趁时支俵
勘会真定府恩州支下绢三万疋,虽未般到,缘系准备秋科青苗价钱,即不阙钱支用
若更差使臣下州府县分催促支散,及取索文字,深属张皇搔扰
牒臣本司照会者。
臣遂备录闻奏,庶朝廷见其为害之深,乞察臣前奏青苗钱不便事理,早赐施行
却准中书劄子,奉圣旨,康承丙元系皮公弼等乞差充差使干当,兼累降指挥,令提刑司常切觉察,所散青苗钱,召人情愿,不得抑勒
或有抑配俵散,便令止绝当职官员姓名闻奏
劄与臣知者
勘会转运司昨将山东绢配卖与诸州军坊郭等第人户,每一疋估钱一贯五百三十文至一贯六百文以来,限半年纳钱,尚犹下等人户破卖家财,方能贴陪送了当者。
常平提举官山东绢二十万疋,上等作一贯三百五十文,每一贯二分,每疋已是一贯六百五十文省;
下等者每疋作一贯三百文,并利亦是一贯六百文省,并随只是百馀日省限纳足,与转运司配卖与坊郭人户价例全不相远,即于农民岂不为害
更差使臣督迫支俵公文内动是火急之言,则州县小官唯是应命,茍免过咎,将抑配以为情愿何处更可辨明
制置三司条例司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
今将绢二十万疋直行指挥,许散与乡村人户,依青苗法纳钱,及令坊郭人户愿请者亦听,则自来未见定夺之司,事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
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中书凡事亦须进呈,或候画可,方敢施行未尝直便处分
陛下察其专也如此,则在外守职臣僚,其谁敢禀从
望早赐辨察使事政府,庶于国体为便。
按:《韩魏公集》卷二一。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五。第五册第四八五八页《韩魏王家传》卷九,《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二(题作《上神宗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三、六八,《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上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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