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祭仲行权论 北宋 · 张方平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五、《乐全集》卷一六
事诸侯其国重,佐王者天下正。
不顾小利而败大体,君可易也,社稷不可亡也,是之谓忠臣。
主亡与亡,不能固存,亦不从于乱,是之谓具臣。
怀茍且之安,挟观望之虑,回惑持贰,以全宠禄,是之谓奸臣。
是故忠于社稷者,何事非君;
徒爱君者,不必利社稷;
逢君恶者,亡国矣。
此《公羊氏》所以贤祭仲,以为知权者,由是欤。
《春秋》桓十一年,书「宋人执郑祭仲,突归于郑」。
《公羊》曰:祭仲郑相,不名者,贤其知权也。
「权者何?
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
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
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
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
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
夫郑弱宋强,势不可拒也。
已当国而就执,谋无所出也。
以弱而当强,以无谋而敌有备,郑且危矣。
忽虽欲勿出,势得勿出哉!
突虽欲勿入,势得勿入哉!
祭仲秉国之权,内不及谋而外虚,死是无益于君,而徒自损其国也。
故必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
少缓,则突可故出,忽可故反。
后五年,书「郑伯突出奔蔡,世子忽复归于郑」。
祭仲之谋效矣。
《易》曰:「巽以行权」。
子曰:「可与适道」,「未可与权」。
权之时义大矣。
君子行之,所以辅正道;
小人行之,所以成诈利。
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则可;
伊尹之志,则篡也」。
至乃三卿之分晋,田氏之得齐,新莽之盗汉,孟德之迁许,三马之移魏,二桓之逼晋,是皆挟一人而令天下,发诈机而弄神器,失之为奸叛,得之为英雄,假伊、周之名,行羿、浞之事者矣。
嗟乎!
公羊子之贤祭仲,于祭仲之心则可,然而君子恶其启端于后世也。
杜说《左氏》曰:「不称行人,听迫胁以逐君,罪之也」。
谷梁子曰:「死君难,臣道也。
今立恶而黜正,恶祭仲也」。
《春秋》之义,有托始之贬,有原情之责。
圣人将以示教诫,明大法,实不始恶,犹托始焉。
祭仲以陪臣事小国,立君出君,权皆在己,贻之后人,难为法矣。
若夫贬一人,激来世,防奸之渐,夷乱之阶,是亦圣人忍小幸,示大公之旨也。
祭仲之贬,请从二家之说。
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