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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其四 吏为奸赃 北宋 · 张方平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一
臣闻周典小宰六计弊群吏之治,曰: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
治行虽异,同主于廉。
惟廉而后能平,平则公矣。
不廉必有所私,私则法废,民无所措手足矣。
不才而能廉,止乎听理不能尽情枉直不能察微,然其身正,下不容大奸为害差小。
才而不廉,故必立威慑下,贪残流虐,舞文倚法举枉措直,其身不正,其下因缘为市困穷孤弱无告为害大矣
不才而能廉,虽于事不明,其自持必善,有明察之上提其纲领,其尤昏者抑为易去。
才而不廉,必显立干办之效,阴搆自固之术,行伪而坚,顺非而泽谄谀承望善事上官腹心爪牙,各有施设,非贯盈天败,则国诛莫及
故历代之法,吏为奸赃,其罪特重,非赦宥所及,无洗涤之理。
然诸犯者相继有焉,得非下相蔽匿,以茍安自全为事,廉刺尚因循,无纠奸擿伏之效。
且今保任之法,赃罪同坐所以累其心,使知顾重
中人之性易以荡迁,一为利欲所移,鲜全始终之节,积累年纪,屡更官秩,举官坐累,终不得免。
今其州县之吏,地居总摄,提转之任,职在澄清,而又纲目相维臂指相用耳目相接政事相成,与夫保任累岁之前遥隔千里之外,较其疏密,势不同言。
今夫宰有酷黩之迹,而守倅纵不考验
守倅贪虐之政,而廉刺隐不上闻
及其事暴远流盈贯自败,罪止不察,厥罚至轻。
州县之有恶吏,为民庶之所厌苦,虽谣言大播,而实状无彰,欲證其成,必询于众,故榜署集民,使得告发
庸人畏缩,避其辨敌,甘心侵枉,犹不自明
顷年诏书复加禁止,此诚朝旨宽大,不欲操切群下发扬隐私,臣窃有惑焉。
阔略一人,而恣之暴害一县一州之众,使鳏寡孤独困穷冤抑无告,此臣所以惑也。
县吏抵罪,而州受不察之罚;
州吏犯法,而廉刺得不督之诛。
夫其败则有相及之谴,罪有迹而不听纠发,此臣所以惑也。
诏旨更训以必告乃下之言,夫爵赏在前罪诛在后,而不知劝,何告之从?
此臣所以惑也。
臣伏愿更降明旨,追前诏勿行,使廉刺得举其职,以考群吏之治,益复督励,务绝奸贪,以清庶政,以惠疲氓
统摄之司,犹保任之法,赃罪同坐,以重其累。
宰及守倅,以守倅及廉刺,其馀联事之职,以是为准也。
夫去恶者,犹农之去草,芟夷崇之,绝其本根所以蕃良稼也。
国之去恶吏,检察弃逐之,所以良士、育良民也。
又臣比见败吏,率以其恶子外交匪人引入赇遗。
夫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父为不义,子当争之,又况陷父于恶者哉!
父为士弃,子与士齿,殆非劝励之道也。
臣伏请应以赃暴废者,其子弟初或预闻,宜锢终身,勿听仕进
如此,则父爱其子,子谏其父,其心益累,所顾重矣。
所谓以刑止刑为此道也。
汉丞相邴吉耻以奸私按吏,后汉司徒袁安不以赃罪锢人。
二汉之时,朝尚清议,士贵名节赃吏不锢,固自沦弃故二得以宽德自裕也。
风俗流溢,共务奢汰闾巷守志之士,绅行乏循道之人,不严官制何以立法
犹乎御駻突而不厉乎衔策,且奔踶而冲蹶矣。
抑强扶弱自合仁义之道;
损上益下,乃为施生之理。
救时之弊,安人之本,其惟诛锄恶吏也欤
谨论。
按:《乐全集》卷一二。又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七二、一八七、二一〇、二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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