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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其三 官刑之滥 北宋 · 张方平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一
臣伏以先勤恤有邦明慎庶狱,故内置审刑之职,以覆天下之辩;
外布提点刑狱之司,受民词牒,使侵枉无辜之人有所诉告得察州县二千石以下群吏。
一道百城纠摄千里,其选任甚重。
吏民之讼,州县不得其情,而能复于外台者固鲜矣;
外台不为受则已矣乡鄙之民,有能立于肺石者乎!
是故天下常有冤人,常有滞讼
今之有是司,是为民更开取直之一门矣,岂非国家尽心小大之狱者欤?
然今各所部,广者至数十郡,而按行封域不许分途,故终岁巡历,不逾一再
穷乏之民投讼既不能远就,疑滞之系有滥或不能尽闻。
臣愚以为逐路可立廨于道里之中,一人行,一人处。
行者郡县之治,处者受吏民之讼。
使讼者有常适,治者有所惮。
又臣比见州县群吏,有以刚介长吏,及为众所恶忌者,或以微犯下狱,遂致非命(臣往岁风闻亳州有以职官卫真县德润者,狷介不善上官,尝以事忤长吏,遂捃摭其微罪,摄取将推。德润不免逃逸,将赴都自诉本州爪牙士逐至襄邑县,获之,械而至州,下狱。捶辱备至,竟无罪可按。诸吏惧其得出有辞也,讽狱官绝其食而死。及奏按法寺,议辟止罚金仍复旧任。敕下而德润死矣。)
臣愚以为应州县吏抵罪而当系鞫者,本属州县列其犯状,以闻提点刑狱司;
本司摄取劾焉,其应对辨者,移州追遣
官吏抵罪,既非常有,处者一人可以讯之矣。
或就系者积三人以上,即报白行者,还同鞫焉。
如此,则长吏虽有凶暴之人,而下吏不罹枉滥之酷。
郡政舒惨,由长吏之仁暴。
其有贪残自用,蔽昏昧理,倚法以削,恣情无惮则是流虐被境,人孰敢遏?
虽有掾佐地卑而势弱,盖亦徒展螳螂之臂;
虽有介贰事同而力亚,孰肯轻犯豺狼之口?
故多容容自守循循引避,不倡和者难矣,能持执者鲜哉!
又况以中人而居下位,罕不迎风迎意者也。
近如蕲州王蒙正奸暴林宗言之侵辱,其可知矣。
且宗言朝士蒙正员外官叙相亚埒,守宰未为远绝,以地居控辖,摧屈至然,又况尊卑不侔位貌相邈者乎?
死为宜矣。
故臣官吏抵罪当系者,付提点之司劾焉,则庶乎尽情之实,免锻鍊之枉,诚用刑之一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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