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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其一 诏狱之弊 北宋 · 张方平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一
臣闻「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刑者,治之末路也。
古帝明王所以德教,非必刑人杀人劓刖而后为刑也。
故舜称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刑期无刑民协于中」。
「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时乃功懋哉」!
皋陶归美于帝,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有司」。
此言君能以德抚民,臣能将顺其美,乃大明服,致时雍熙,故至于无为而治也。
三代之王,历世治主,孰不慎理官之良,以决刑法之平哉!
周文王,则曰:「罔攸兼于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
武则苏公式罚,穆则甫侯训刑
西汉则释之、定国宽平名于文、宣之朝,东都郭躬陈宠矜恕称于明、章之际。
凡人主存虑于钦恤,则有司尽心于谳当。
刑者,有淫有滥,有破家覆族人命之所系,可不重欤!
刑者有生有杀,有乱邦危国,主柄之所在可不慎欤!
未有不由宽慈惠和得众未有不由惨虐酷毒失民
立官选才,蔽要处当,两造备具五辞简孚小大之情,鳏寡无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
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
又况多张网阱,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习之手,法有二三之门哉!
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于下,乱所由生也。
汉、唐覆车轨迹犹在
汉有乱政而立黄门北寺之狱;
唐有乱政,而起神策北军之狱。
二辟之兴,皆弊世也。
夫凡强臣擅命女君临朝率多作为刑狱,以威制天下,而官有二辟,流虐尤甚,济其贼害
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诬染善良屠陷吉士邪枉炽结冤横棼沦,惟诈惟内,惟货惟来。
汉自党事之起,芟夷俊乂邦国殄瘁朝野分离泯泯板荡,而至颓亡。
唐自晚节,虽将相大狱,亦成于阍寺更复罗灭豪人,没取财货
书》云:「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
当先绝乎赇赂也。
于后南北乖剌民庶怨愁,陵迟郁否,以成危乱
故知刑罚者,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假人者也,法一倾而上危矣
我国家袭仁重熙明德慎罚
震曜乾断,具严天威平康正直,审用中典,惟良折狱,何择非人慎测浅深之量,必附宽平之比。
忠爱恩惠,在人骨髓可谓祥刑宽法,率人无滥矣。
顷岁王府鞫狱,或以中人临讯有司承旨,颇复侵急。
于时识者履霜之渐,已有寒心者矣。
陛下神断英发天德刚健威福不假雷霆自然远暨
躬揽万机,首为辨洗,斥远招权之孽,摈去阴佞之猾,明明棐常白日开照,可谓立法垂制之大智聪明睿武英主哉!
臣愚伏愿陛下显示明制垂戒无穷,俾刑罚之权,非有司不得专,无容自外干预
属于五极咸中,有庆永贻,百世监于我祥刑
《诗》曰:「宜民宜人受禄于天」。
《书》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
夫受天之休,为民之福,德之甚盛,其惟慎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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